摘要:
第一条为做好重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用于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导向、依法评价。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绩效目标为导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定开展绩效评价。<...
第一条为做好重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用于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导向、依法评价。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绩效目标为导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定开展绩效评价。
(二)科学规范、分级实施。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建立以省级部门组织实施评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认定、中央部门适时开展再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
(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绩效评价工作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真实的数据和资料为基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各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和居民满意度情况进行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以几个预算年度为周期的中期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