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十一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员办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农业主管部门是指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60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64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86号)、...
第三十一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员办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农业主管部门是指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60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64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8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财政支农政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12]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财政部 科技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31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2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