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和还款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还贷保障机制,明晰债权债务关系,落实还贷责任,防控债务风险。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和还款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分别做好贷款债权债务的会计和统计工作;财政部门组织债务偿还和回收工作,还款责任人落实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并按照贷款方或财政部门的还款通知,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还款责任人应当与贷款方及相关单位保持沟通,及时掌握贷款资金支付和债务偿还信息,并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统计报表。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和还款责任人之间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债务核对工作。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管理还贷准备金。还款责任人未按时还款的,财政部门应当从还贷准备金中调剂资金用于临时性垫款。
第三十七条对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和依法或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担保责任贷款,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相应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还贷资金。
财政部门代为偿还担保责任贷款后,依法对原还款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还款责任人,上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和还款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还贷保障机制,明晰债权债务关系,落实还贷责任,防控债务风险。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和还款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分别做好贷款债权债务的会计和统计工作;财政部门组织债务偿还和回收工作,还款责任人落实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并按照贷款方或财政部门的还款通知,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还款责任人应当与贷款方及相关单位保持沟通,及时掌握贷款资金支付和债务偿还信息,并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统计报表。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和还款责任人之间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债务核对工作。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管理还贷准备金。还款责任人未按时还款的,财政部门应当从还贷准备金中调剂资金用于临时性垫款。
第三十七条对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和依法或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担保责任贷款,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相应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还贷资金。
财政部门代为偿还担保责任贷款后,依法对原还款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还款责任人,上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财政预算扣款、加收罚息等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
第三十九条除贷款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以外,回收的贷款资金应当统一纳入还贷准备金用于债务偿还。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贷款债务的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偿债信用考评和公示制度,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四十一条在贷款债务存续期间,还款责任人如因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可能导致产权变更、债权变更或者债务转移等行为将会影响到贷款偿还的,应当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就相关债务偿还安排与同级财政部门达成书面协议,保证按时偿还贷款,防止债务逃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