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九条对本地区申请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贷款项目,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财政评审,内容包括: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
第十条贷款项目列入备选项目规划后,在项目准备过程中,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评审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并指导、协调项目实施单位或还款责任人合理选择贷款产品,确定贷款条件及还款方式,编制项目财务管理手册等。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贷款项目外债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代表省级政府)向财政部提出赠款申请,审核资金需求,并按照赠款方要求提供联合融资承诺函。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以及国内相关规定和承诺的要求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实物和劳务折抵形式的配套或捐赠,按照国家对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认计价。
第十四条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签署后,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文件、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相关规定开设和管理贷款赠款指定账户。由地方单位负...
第九条对本地区申请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贷款项目,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财政评审,内容包括: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
第十条贷款项目列入备选项目规划后,在项目准备过程中,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评审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并指导、协调项目实施单位或还款责任人合理选择贷款产品,确定贷款条件及还款方式,编制项目财务管理手册等。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贷款项目外债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代表省级政府)向财政部提出赠款申请,审核资金需求,并按照赠款方要求提供联合融资承诺函。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以及国内相关规定和承诺的要求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实物和劳务折抵形式的配套或捐赠,按照国家对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认计价。
第十四条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签署后,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文件、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相关规定开设和管理贷款赠款指定账户。由地方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除贷款赠款法律文件规定以外,省级以下(不包含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得设立和管理指定账户。
指定账户管理单位负责办理提款签字人报送和授权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以及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制下一年度贷款赠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采购计划、出国(境)团组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于每年10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本地区贷款资金预计使用规模。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赠款项目资金支付的职责分工、审核流程和监控制度,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的要求及国内相关规定进行贷款赠款资金支付和债务分割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使用贷款赠款资金,并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的支付政策及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交提款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办理贷款赠款资金提款报账事宜。
外国政府贷款提款报账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事前确认或事后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核对、确认提款报账金额和币种、支付日期、支付类别、债务金额等基础财务信息,相互提供相关单据和文件以做好记录核算工作,落实债权债务,妥善保存原始材料以备查。
第十九条回收的贷款资金原则上不得进行再转贷。按照贷款法律文件规定确需进行再转贷的,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落实债务偿还责任,严格防范风险。
第二十条贷款赠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须经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与贷款方或赠款方协商一致后办理:
(一)贷款赠款项目的内容、范围、资金用途、融资结构、支付比例等发生重大实质性变更的;
(二)贷款赠款项目无法在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账户关闭日之前完成支付而需要延期的;
(三)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签署生效后,要求注销部分或全部贷款赠款资金的;
(四)贷款账户关闭后,要求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资金的;
(五)其他对资金支付及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