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大]
[中]
[小]
摘要:
2002年度,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以及《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企业合并》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
2002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以下简称《前言》),同时取代1975年1月发布的《前言》(1982年11月修改)。《前言》全面阐述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目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地位和作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程序等内容。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能。
1.作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一部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1年成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管理由19名受托人负责。受托人的职责包括任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准则咨询委员会和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成员,同时负责为机构筹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由12名全职成员和2名兼职成员组成,其职责是,批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相关文件(如《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征求意见稿和其他讨论稿。
2.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由12名有表决权的成员和1名不具表决权的主席组成,均由受托人任命。国...
2002年度,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以及《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企业合并》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
2002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以下简称《前言》),同时取代1975年1月发布的《前言》(1982年11月修改)。《前言》全面阐述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目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地位和作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程序等内容。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能。
1.作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一部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1年成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管理由19名受托人负责。受托人的职责包括任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准则咨询委员会和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成员,同时负责为机构筹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由12名全职成员和2名兼职成员组成,其职责是,批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相关文件(如《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征求意见稿和其他讨论稿。
2.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由12名有表决权的成员和1名不具表决权的主席组成,均由受托人任命。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的作用是,起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解释提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批准,并根据《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未予具体规范的财务报告问题及时提供指南。自2002年起,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替代以前的常设解释委员会。
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由受托人任命,为对国际财务报告利益感兴趣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了一个正式参与渠道。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就优先项目和主要的准则制定项目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出建议。
(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目标。
1.本着公众利益,制定一套高质量、易理解且可实施的全球会计准则,这套准则要求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中的信息高质量、明晰且可比,有助于世界各种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
2.促进这些准则的采用和严格运用。
3.积极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合作,通过高质量的解决方案,促使国家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协调。
(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范围和权威性。
1.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实现其目标,主要通过制定和公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促进这些准则在通用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中使用。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合作,最大限度地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家准则取得一致。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范通用财务报表中重要交易和事项的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要求。它们也可以针对主要出现于特定行业的交易和事项作出规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以《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为基础,而《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规范构成通用财务报表列报信息基础的概念。
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所有营利主体的通用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虽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拟应用于私营部门、公共部门或政府的非营利活动,但具有这类活动的主体可能发现它们是合适的。
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所有通用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关于主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这些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是有用的。
5.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反映所有者权益的所有变动或除与业主资本交易或向业主分配引起的权益变动之外的权益变动的报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政策和解释性附注。考虑到及时性和成本以及避免重复以前报告过的信息,主体可以在其中期财务报表中提供比年度财务报表少的信息。
6.某些情况下,对既定交易和事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允许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通常情况下,一种处理方法被认定为基准处理方法,另一种处理方法被认定为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主体的财务报表,不论采用基准处理方法还是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均可恰当地描述为是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
7.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目标是,要求同一主体不同时间和各实体之间,相同的交易和事项按相同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同的交易和事项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打算不允许选择会计处理方法,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重新考虑并将继续考虑国际会计准则允许有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那些交易和事项,目标是减少这些选择的数量。
8.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批准的准则包括粗字体段落和普通字体段落,它们具有相同的权威性。
9.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解释公告由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起草,对在缺少指南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不同的或不可接受的处理方法的问题,提供权威性指南。
(四)应循程序。
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要经过国际性的应循程序,该程序涉及会计师、财务分析师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企业界、股票交易所、监管和立法当局、学术界和全世界其他利益相关的个人和组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要在公开会议上就主要项目、议程决定和工作的优先顺序咨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在向公众开放的会议上讨论技术问题。
应循程序通常(但非必需)包括以下步骤:
(1)要求工作人员确定和审核与议题相关的所有问题,并考虑《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对这些问题的应用;
(2)研究国家会计核算要求和实务,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就这些问题交换看法;
(3)咨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是否可以建议把该议题添加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议程中;
(4)成立咨询小组就该项目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供建议;
(5)公布讨论稿征求公众意见;
(6)公布由至少8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员投票批准的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员所持的任何不同意见;
(7)随征求意见稿公布结论基础;
(8)考虑征求意见期限内收到的所有对讨论稿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9)考虑是否需要举办听证会及是否需要进行实地测试,如果认为需要的话,举办这类听证会及进行这类测试;
(10)由至少8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员投票批准一项准则,公布的准则中包括任何不同的意见;
(11)随准则公布结论基础,说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应循程序的步骤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如何处理公众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等。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的制定要经过国际性的应循程序,该程序涉及会计师、财务分析师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企业界、股票交易所、监管和立法当局、学术界和全世界其他利益相关的个人和组织。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要在向公众开放的会议上讨论技术问题。
应循程序通常(但非必需)包括以下步骤:
(1)要求工作人员确定和审核与议题相关的所有问题,并考虑《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对这些问题的应用;
(2)研究国家会计核算要求和实务,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包括负责解释国家准则的国家委员会)就这些问题交换意见;
(3)如果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投票反对的成员不超过3名,公布解释公告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4)考虑征求意见期限内收到的对解释公告草案的所有意见;
(5)在考虑对解释公告草案的公众意见之后,如果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投票反对该解释公告的成员不超过3名,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批准该解释公告;
(6)由至少8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员投票批准该解释公告。
(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应用时效。
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自文件中规定的日期起应用。新的或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首次应用时应采用的过渡性条款。
2.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没有豁免某一特定日期前发生的交易可以不遵循新的财务报告准则要求的一般政策。
3.发布征求意见稿是为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是可以被修改的。一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生效前,受征求意见稿中建议影响的任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仍保持有效。
(六)语言。
任何讨论稿、征求意见稿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批准文本,均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批准的英文文本。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可以批准其他语言的翻译文本,前提是翻译遵循能够保证翻译质量的程序,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可以授权其他的翻译。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
2002年度,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企业合并》等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2002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准则正文、实施指南和结论基础三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准则适用于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及报告期与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财务报表报告期相重合或部分重合的中期报告。
所谓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是指报告主体在财务报表中声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其会计基础所编制的第一套年度财务报表。如果报告主体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其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就是征求意见稿所称的第一套年度财务报表:
(1)报告主体上一期财务报表是按照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同的规定编制的;或者虽然所遵循的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但在财务报表中没有包括完全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声明;或者在财务报表中包括了遵循部分但非全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声明;或者只对原规定中没有涉及的项目采用了个别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将某些报表项目的金额调整为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定的金额。
(2)报告主体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仅供内部使用,并未对股东或其他外部使用者公开。
(3)报告主体前期未曾列报过财务报表。
2.确认和计量要求
(1)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初始资产负债表和第一套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所有会计期间,均应遵循在第一套财务报表日有效的所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具体要求为:①确认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认标准的资产和负债;②终止确认不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认标准的资产和负债;③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对资产和负债项目进行计量,并重新进行分类;④由上述各项调整产生的差额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不计入利润表。
(2)在过渡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日,报告主体作出的会计估计应当与同一日按原来适用的会计原则所作的估计相一致。
3.主要披露要求
(1)报告主体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第一套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按照这些准则编制的1年的可比信息。
(2)报告主体应当披露从原来采用的公认会计原则过渡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3)报告主体应当披露对采用原公认会计原则报告的有关项目的调整情况。比如,对过渡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日的权益和上一会计期间末报告损益的调整情况等。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2002年1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包括准则正文、实施指南和结论基础三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以下三类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
(1)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即报告主体以支付权益性工具作为取得货物或服务的对价的交易。
(2)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即报告主体以发生负债作为取得货物或服务的对价的交易。其中,负债金额是根据报告主体的股份或其他权益性工具的价格计算得出的。
(3)报告主体或货物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选择结算方式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即在取得货物或服务时,报告主体或者是货物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可以选择是以现金还是发行权益性工具进行结算的交易,此类交易金额也是依据报告主体的股份或其他权益性工具的价格或价值计算得出的。
2.确认和计量要求
(1)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
征求意见稿规定,报告主体应直接按所取得的货物或服务的公允价值,或参照授予的权益性工具的价值增加权益,主要看哪一项公允价值更易确定。如果是以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则必须是该项权益性工具在授予日的估计公允价值;如果是以所取得的货物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则应当是在取得货物或服务日估计的货物或服务的公允价值。
对于权益性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报告主体应根据可获得的市场价格确定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并考虑这些工具授予的期限和条件。在没有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报告主体应当采用估计的方式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其中的股权,报告主体应采用认股权定价模型估计其公允价值。在估计雇员认股权公允价值时,报告主体应考虑雇员的一般特征,如在授予期间内不可转让、不可行使以及其他一些授予条件等。
(2)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
征求意见稿规定,报告主体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取得的货物或服务和负债。在该项负债结算前,报告主体应当在每一报告日确定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损益。
(3)报告主体或货物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选择结算方式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
征求意见稿规定,报告主体应视是否发生了以现金结算的负债作为标准,分别归并到上述两类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即,如果报告主体发生了需要以现金结算的交易,则应当作为第二类交易,即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如果没有发生这样的负债,则作为第一类交易,即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
3.主要披露要求
(1)本期存在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性质和进度。
(2)本期取得的货物或服务的公允价值,或授予的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如何确定的。
(3)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所发生的费用对报告主体损益的影响情况。
(三)企业合并。
2002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第3号——企业合并》,该征求意见稿包括准则正文、实施指南和结论基础三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准则适用于除以下情况外的企业合并:①由单独的实体或实体的经营集合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②包含共同控制下实体(或实体的经营)的企业合并。
2.确认和计量要求
(1)本准则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合并都将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几乎所有的企业合并的结果都是一个实体(购买企业)获得另一个或多个实体或经营(被购企业)的控制权。
(2)购买法的应用
①本准则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合并都应确定一个购买企业。购买企业是获得其他合并实体或经营的控制权的合并实体。
②购买企业应以下列因素的总计数计量企业合并成本:交易日为换取被购企业的控制权而获得的资产、承担的负债,以及购买企业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加上任何可直接归属于企业合并的成本。
当企业合并协议规定由于未来或有事项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调整时,如果调整很可能发生并能够可靠地计量,则购买企业应在购买日将调整额计入企业合并成本中。
③购买企业应在购买日,单独确认符合以下条件的被购企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和或有负债:对于一项资产(无形资产除外),所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购买企业,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负债(或有负债除外),包含经济利益的资源很可能流出购买企业,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200×年修订)》定义的无形资产,包括符合定义的进行中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并且不是一项组合劳动力;对于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购买企业单独确认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和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中的股权份额超过了企业的合并成本,购买企业应当重新评估被购企业可辨认资产、负债和或有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以及企业合并成本的计量,重新评估后任何保留的余额应直接确认为损益。
(3)在购买日,购买企业应将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商誉作为一项资产确认,以其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是指企业合并成本超过购买企业确认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和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中股权份额的部分。
初始确认后,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商誉不应进行摊销;如果事项或情况的变化表明商誉可能发生减值,购买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购买企业应以成本减去所有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计量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商誉。
3.主要披露要求
(1)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合并的性质和/或财务影响的信息,如报告期发生的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以前报告期间发生的企业合并。
(2)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报告期商誉账面价值变化的信息。
(财政部会计司供稿 李红霞 崔华清执笔)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提示
各位用户:
因技术维护升级,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预计8月15日左右恢复正常使用。在此期间如有投稿需求,请您直接投至编辑部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