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对预算单位的经费支出,仍采用收付实现制。具体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支出的核算。政府财政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预算确定的支出预算数额和支出范围,在应归属的会计期间分别确认。考虑到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会计信息与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一致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平时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对实际拨付的款项进行确认和核算;年度终了,对财政预算已安排,但尚未实际拨付的支出款项,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列报支出后转入“待结算支出”(负债类)科目,以便夯实年终预算结余。年度终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对当年应支未支的款项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贷记“待结算支出”;以后年度实际拨付资金时,作冲减“待结算支出”处理,不再列报支出;如果结转的支出项目在下年被压缩用于平衡预算,可将“待结算支出”中被压缩的部分转入到“一般预算结余”或“基金预算结余(暂时不存在压缩结转问题)”科目。应当说,将结转支出项目转到“待结算支出”科目,按结转项目分别核算和管理,比以往累积在“滚存结余”中更有利于加强管理和监督。
(二)预算单位经费支出的核算。考虑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预算单位支出情况较为单一,为便于加强对预算单位的支出管理和监督,仍采用收付实现制,当年未使用完的经费,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作“结余”(事业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或交回财政。但对事业单位经营性支出项目,仍应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三)预拨资金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即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当年预算没有安排,但又急需用款的行政、事业支出项目,如果已按程序批准在下年予以安排,财政部门在拨付经费时,财政总预算会计仍作“预拨经费”处理,待下年度预算批准下达时再转列支出。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拨的经费时,应作为暂存款项处理,使用时作暂付款项处理,下年度收到批复的预算时,将暂存款项中的预拨经费转作当年收入,并将暂付款项中记录的已使用经费转作当年支出。
(四)按现行政策应列支,但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如政策已出台,但预算尚未安排的调资款等,从理论上讲是政府在当期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该计入政府当期的运转成本,但为了保证预算会计核算和政策预算相关信息的一致性,需要依据权责发生制预算确认预算成本的范围,来确定是否应列报当年支出。即:如果权责发生制预算没有列入年度预算,则不能报列当年支出,但应作为重要的财务事项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如果已列入年度权责发生制预算范围,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比照上述“待结算支出”的办法处理。
(五)上解上级支出和补助下级支出等结算支出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因为这些支出项目与补助收入和上解收入一样,有一部分支出项目要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确定,当前也正是这样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