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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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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4月26日 财政部财会[2002]1026号发布)
会计师事务所在被暂停执业期间,已不具备继续执业的资格,如其拒不执行财政部门的处罚决定,继续从事法定审计业务,即构成非法执业活动,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进行处罚,即“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可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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