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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8月23日 财政部财会[2002]13号发布)
为了落实朱镕基总理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关于“所有的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都必须到国家会计学院来培训”的指示精神,全面提高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水平,2002年1月,财政部、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的通知》(财人[20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2年起,在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分期分批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及其后备人员轮训一遍,每期脱产培训时间为1个月。为了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及总会计师后备人员按照财政部等六部、委的《通知》要求,在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参加岗位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承认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本年度不再要求其参加本地区、本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及中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开展会计从业...
(2002年8月23日 财政部财会[2002]13号发布)
为了落实朱镕基总理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关于“所有的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都必须到国家会计学院来培训”的指示精神,全面提高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水平,2002年1月,财政部、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的通知》(财人[20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2年起,在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分期分批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及其后备人员轮训一遍,每期脱产培训时间为1个月。为了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及总会计师后备人员按照财政部等六部、委的《通知》要求,在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参加岗位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承认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本年度不再要求其参加本地区、本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及中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开展会计从业资格年检时,对在国家会计学院参加中央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并持有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国家会计学院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用印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证书》的人员,其证书可作为当年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证明。
二、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及后备人员根据《通知》精神,在国家会计学院参加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的,应商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后确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三、国家会计学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岗位培训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证书》档案记录,以便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中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查询和确认。
四、有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发挥国家会计学院现有的教学培训资源,开展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附件:财政部 中组部 中央企业工委 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的通知(财人[2002]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精神,落实朱总理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关于“所有的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都必须到国家会计学院来培训”的指示精神,全面提高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实行岗位培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与培训对象
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的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含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下同)以及总会计师后备人员和国有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省级分支机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其后备人员。通过培训,培养一大批能够恪守“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懂得市场经济运行规律,适应国内外多变的市场竞争环境,并通晓国际惯例的、高素质的国有企业高级财务管理人才。
二、培训时间、地点与人数
从2002年起,拟分期分批将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及其后备人员轮训一遍。每期脱产培训时间拟定1个月,每年计划培训4000人次,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各培训2000人次(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建成后承担相应培训任务,下同),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从2002年1季度起,北京、上海两院同时开班。
三、培训内容
当前宏观经济政策、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和现代金融保险知识等。两所国家会计学院须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方案”(见附件一)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并按培训内容要求,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授课,为学员提供高水平的课程。
四、课程开发
根据上述培训内容,委托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着手研究开发“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系列课程及教材”,国家会计学院应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培训课程开发专项费用”,专门用于该系列课程研发。财政部已经开发或正着手开发的培训教材,不再重复开发。凡涉及当前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的教材,学院应主动与主管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或共同开发。
五、结业与证书
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结业。
国家会计学院与学员所在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培训情况的考核、评定工作,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
学员结业时,由财政部、中组部、人事部、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委托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颁发“总会计师岗位培训证书”(样式见附件二),证书内容如实记载学员学习课程及成绩。
六、组织分工
财政部、中组部、人事部、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负责决定总会计师培训的重大事项。
财政部牵头总会计师培训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发培训教材,指导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教学工作。
财政部会同中组部、人事部、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负责总会计师及后备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培训的组织工作,并对学员实行跟踪管理。同时要求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其所属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及其后备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
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负责教学组织、课程开发、聘请教师及教务管理等工作。
每期培训班招生通知由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国家经贸委以及地方主管部门分别与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印发。
七、配套措施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每五年到国家会计学院培训一遍。从2003年起凡被续聘或任命为总会计师的,一般应到国家会计学院进行任职前培训后再上岗。学员学习期间,所在单位请不要抽回原单位工作或安排开会、出国等任务。
(二)财政部拟修订《总会计师条例》,将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畴。
八、培训费用
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按规定向学员收取食宿及培训费用。住宿费、培训费由学员所在单位负担;伙食费学员自理,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贴。
附件:一、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方案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证书样本
(略)
附件一:
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精神,为了落实朱总理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的指示精神,决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实行岗位培训,提高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具体方案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学员全面熟悉我国财经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熟练掌握会计理论知识,通晓国际惯例,恪守“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全面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执业水平。
二、培训对象、地点和时间
培训对象: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含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以及总会计师后备人员和国有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省级分支机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其后备人员。
培训地点: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建成后也将承担总会计师培训任务。
培训时间:每期脱产培训一个月,每年计划培训4000人,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各2000人。在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从2002年一季度起,北京、上海两院同时开班。
三、课程设置
针对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的现状,结合WTO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及总会计师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和职业道德,暂按以下五个重要方面的内容设置课程:
1.当前宏观经济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十五”规划纲要”、“加入WTO与中国经济”、“世界经济全球化浪潮”以及“知识经济与信息化”等。
2.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政、税务、金融、合同、担保以及WTO规则等法规、制度、规则等。
3.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与“以德治国”方略、会计职业道德与市场经济、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与他律机制的构建等。
4.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财务管理”、“企业预算管理”、“企业战略与企业信誉”、“公司治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信息化与企业管理”等。
5.典型案例研讨。如:“银广夏事件与会计责任”、“海尔集团企业管理与战略实践”、“黑龙江斯达造纸公司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实践”、“山东潍坊亚星集团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实践”、“广东大亚湾核电站现代企业化管理与内部控制”、“跨国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等。
四、教学方法
以案例教学、专题报告为主,并建立总会计师论坛,定期组织研讨,深化教学活动。
五、考核与结业
考核采用闭卷、开卷、撰写专题研究报告等多种形式。
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结业。国家会计学院与学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培训情况的考核评定工作,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
学员结业时,由国家会计学院颁发《总会计师岗位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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