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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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伍中信,1966年生,财务学博士后,现任湖南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省人大常委,中国致公党湖南中央委员、省委副主委,湖南省中青年财务成本研究会会长,湖南省会计学会副会长。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国有企业公式化改造中的财务功能研究》、《债转股财务运作中的理论创新与现实问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于人本与成本理念的企业财务控制与评价方法体系创新研究》和教育部十五重点课题《国有股减持的财务运作与风险控制研究》等。在《财政研究》、《会计研究》、《管理世界》等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个人专著有:《产权与会计》、《现代财务经济导论-产权、信息与社会资本分析》(立信会计出版社)、《现代企业财务治理结构论》(人民出版社)等。
杨晴,湖南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财权理论的地位及意义
(一)财权理论在财务学中的地位
财权流理论将产权经济学思想引入到财务学之中,扩大了财务学研究视野,从其“价值”和“权力”两个角度综合研究财务理论问题,显得更为系统、全面,“财权流”作为现代财务的本质表述,创建了一套以“财权”为核心的基本财务理论研究体系,对财务学发展影响重大。...
伍中信,1966年生,财务学博士后,现任湖南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省人大常委,中国致公党湖南中央委员、省委副主委,湖南省中青年财务成本研究会会长,湖南省会计学会副会长。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国有企业公式化改造中的财务功能研究》、《债转股财务运作中的理论创新与现实问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于人本与成本理念的企业财务控制与评价方法体系创新研究》和教育部十五重点课题《国有股减持的财务运作与风险控制研究》等。在《财政研究》、《会计研究》、《管理世界》等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个人专著有:《产权与会计》、《现代财务经济导论-产权、信息与社会资本分析》(立信会计出版社)、《现代企业财务治理结构论》(人民出版社)等。
杨晴,湖南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财权理论的地位及意义
(一)财权理论在财务学中的地位
财权流理论将产权经济学思想引入到财务学之中,扩大了财务学研究视野,从其“价值”和“权力”两个角度综合研究财务理论问题,显得更为系统、全面,“财权流”作为现代财务的本质表述,创建了一套以“财权”为核心的基本财务理论研究体系,对财务学发展影响重大。
1.财务本质理论的推进:财权流。关于财务本质理论的讨论,主要有货币收支活动论、货币关系论、资金运动论、本金投入与收益分配论(简称本金本质论)等观点,其中本金本质论将“资金”概念的外延缩小到“财务资金”范畴,并进一步明确了财务所特有的矛盾运动——“本金投入”与“收益”间的对立统一性,较之“资金运动论”等已是前进了一步,因此这一观点已被越来越广泛接受。本金本质论可以较好的描述财务活动的载体,但本金投入是为了获取收益,这只是本金的固有属性,不然也就不称之为本金。由此,本金本质论也无法令人信服的诠释支配本金运动的财务本质。说到财务,很自然的联想到财务管理,那是因为财务是动态的,探讨财务的本质就应该从推动财务活动的内在动力入手,控制财务活动的是人,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控制财务活动的是特定的人而不是其他人,以及为什么特定人为这种财务活动而不是那种财务活动,这才是财务最基本最重要的特性,至于是“资金运动”还是“本金运动”都只是一种价值的运动,支配这一价值的“权力”则是隐藏在价值背后的更为抽象、更为本质的东西,我们称之为“财权”。财权是现代财务区别于传统财务的根本标志,也是企业是否开展财务活动的标准。现代财务已远远超出了传统财务的范围,很难想象,没有资金(或本金)使用决策权而仅有资金收支的活动可以称之为“财务”。
2.以“财权”为基础的财务主体的定义。与其他财务主体理论有别的是,以财权为基础定义的财务主体理论主张:财权的取得并独立化是一个组织能否成为财务主体的根本条件。如同产权独立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一样,没有独立的财权,就不能形成财务主体;又如没有财权的资金活动不能称之为财务,更谈不上形成财务主体。财权独立的范畴应包括:①产权清晰,即具有明确界定的财产范围。同产权一样,财权同样应具有可分性、明晰性和独立性等特征,否则便成了与产权关系模糊的财权关系。②独立核算权,要成为财务主体,必须首先具备会计主体的资格。财务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财务主体,也就是说会计主体是成为财务主体的必要条件却非充分条件。③独立的财务自主决策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财权理论影响着企业财务目标的确立。企业是包括股东、债权人、管理者等在内的一个多边契约,企业应该以什么作为自己的财务目标本身是这个多边契约的组成部分,因而企业的财务目标应该体现着企业内财产权的现状,它的确立是企业内部各产权主体博弈的结果。产权关系单一,财务目标就单一;产权关系复杂化且企业尚未得到独立的财权时,财务目标与财务主体一样呈现多元化状态,一旦企业取得独立的财权,企业财务目标必将保持一元性的本来面目。既然财务目标的确立是企业内部各产权主体博弈的结果,如果试图为了使一方获利而损伤另一方利益,结果都将导致矛盾冲突,如职工罢工、债权人收回或拒绝提供信贷、股东抛售所持股票等,这些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而应公平的对待各方,尊重各方的利益。考虑产权关系特征所确立的财务目标便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理由是,“企业价值”既能充分反映法人产权利益,又能通过“企业价值”的扩大来增加其他各产权主体利益,企业价值最大化是这种合作博弈的理想目标。从对公司财务目标选择的问卷调查来看,回答的结果主要集中在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两种观点上。支持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主要理由是,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因此财务目标应向股东倾斜,但从产权的角度看,企业是由不同财产所有者组成,严格地讲,企业作为一种契约,其本身是没有“所有者”的。这是摈弃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选择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又一佐证。
4.资源配置是现代财务的基本职能。在对财务职能的表述中,一般认为财务具有筹资、调节、投资、分配和监督等几大职能。前四个职能可以统一归结为资源配置职能,即把筹资、调节、投资、分配等几大职能作为资源配置这一基本职能的具体职能看待,并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与财务监督职能并列起来作为财务的两大基本职能,两者的关系是: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进行着财务监督,在财务监督过程中行使资源配置职能,其中资源配置职能是财务的第一大基本职能。除资源配置职能外,筹资、调节、投资、分配等职能均不能提高到与监督并列的地位,而只能作为低一层次的职能即具体职能。
(二)财权理论使财务与会计的关系豁然开朗
1.就会计本质、目标与财务本质、目标进行比较,会计本质产生于委托——受托关系的矛盾运动,因而“受托责任”是会计本质的恰当表述,会计的目标便是认定和解除这种“受托责任”。这就要求既要保护委托者的利益,又要体现受托者(经营权等)的利益。按产权的观点,就是满足不同产权主体的平等要求。而财务本质是财权流,也就是从价值形态上对资金(本金)进行配置或支配,是以企业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的一部分,财务的目标便是体现企业各利益相关主体的要求,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财务与会计虽然本质不同,但目标殊途同归。
2.从财务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关系而言,财务主体必须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财务主体,没有独立财权,不具备经济性的会计主体不是财务主体。也就是说,会计主体不一定具有独立财权,也不一定是经济实体(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而财务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财权的经济性的会计主体。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核算单位只能称为会计主体,而不是真正的“财务主体”。
3.从职能的角度分析,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财务的基本职能是资源配置和监督。财务的核心内容侧重于资源配置,会计则着重于核算,这是两者区别于对方的两个特殊领域,而在监督和其他领域则带有共同奋斗的色彩。
(三)财权理论是财务治理理论的基石
财权流理论对财务治理理论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财权流”理论中,有关建立一套以“财权”为核心的基本理论、运用理论研究体系,及财务基本职能——资源配置的论述,从理论上奠定了财务治理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虽然关于财权的含义及内容尚存在差异,但建立在财权理论基础上以实现财权合理配置为目的的财务治理理论已成为财务理论界讨论的新的焦点。理论界认为,“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治理的核心是财务治理,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权配置的核心是财务治理权配置,而财务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财权的配置。
二、财权的配置与效率
(一)财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剩余财权与剩余财务收益分享权的对称
由于财务活动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及企业合约的不完全性,企业财务活动的很多方面(筹资、投资、收益分配)都不可能完全包含于企业合约之中,要签订一个包含财务活动方方面面的完全的企业合约也会因为交易成本太高而变得事实上不可行,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主体必须拥有企业的剩余财权。
由于财务活动本身及其外界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财务主体从事财务运作总是存在风险的,如果企业财务主体只是企业固定合同收入者而没有剩余财务收益分享权,他就没有动力也没有资格从事风险性财务活动。也就是说,财务主体应该能够承受因财务运作失效而带给企业的损失,这就要求财务主体必须是相应的风险承担者,即企业财务主体必须取得相应的剩余财务收益分享权(风险性财务活动所带来的超额利益的分享)。
另外,在企业正常运转时,股东拥有剩余财权,因为股东是剩余财务收益分享者,他们承担着财务运作边际上的风险,因而最有积极性作出最好的决策。那么当企业处于破产状态时,企业的剩余财权则由股东转移给债权人,这是因为,破产状态下企业的财务运作已基本中止(除收益分配除外),此时股东的收益已固定为零,在边际上已不承担风险,而债权人成为实际上的剩余财务收益分享者,要为新的决策承担风险,因而也最有积极性作出好的决策。因此,企业财权的配置应是动态的、相机的,可分两个阶段讨论,即在企业正常运转时和进入破产状态时财权的配置问题。
根据经济学家的认识,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和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对应(Milgorm and Roberts,1992)。因此,财权有效配置的前提就在于剩余财权与剩余财务收益分享权的对称结合,财权的有效配置问题就等价于如何实现剩余财权与剩余财务收益分享权的对称结合问题,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责权利相统一。
实现剩余财权与剩余财务收益分享权的对称结合的途径是财务治理结构及其动态均衡。财务治理结构的涵义可概括为:财务治理结构是以产权中的核心部分财权为基本纽带,逐步地确立出资人、董事会、经理人和企业财务人员财权流动和分割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体现各主体在财权上相互约束、相互制约的关系。在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财权连结的复杂性,企业内部往往形成多环节、多层次的委托代理结构链,它以契约的形式来确定各级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为使这种结构链实现其预期效果,必须通过财务治理来明确各级委托人和代理人在财权流动和分割中的地位及建立相应的财务激励约束机制,否则其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则可能出现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或产生监督链的断裂,最终导致委托代理结构链的失效。至此财权配置问题可以细化为两大问题:一是财权的分层管理问题;二是监督与激励问题。
(二)财权的分层管理问题
从企业的性质来看,独资或合伙企业,由于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因而财权也没有发生分离。随着现代股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原始产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财权也随之由原始财权派生出法人财权,并在公司内部进一步细分,财权呈现出分置的特征,由此引导出财权的分层管理问题。
财权分层管理是财权在企业内部分层次进行管理。有关财务分层管理的理论认为:除监事会行使财务监督外,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财务经理瓜分了企业全部财权,形成了财务管理的不同层次;就这三个层次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和作用程度而言,分别为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财务经理财务三层次;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称为经营者财务,处于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公司财权实际上是由不同层次、不同权能所构成的一个资金和资产的支配与使用为核心内容的权力结构系统,公司财权划分为三个层次:出资者终极财权、公司法人财权,以及法人财权分割形成的明细财权。
财权的配置应分两个阶段讨论,即企业正常运转时期和破产状态时期的财权配置。在企业正常运转时期,财权分层管理的主体可分为三个层次:股东、经营者、财务经理,其中经营者包含董事会和总经理。在破产状态时期,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破产人财产的管理、清算与分配均由清算组负责,因此财权分层管理的主体应为债权人和清算组。
财权分层管理的客体可分为财务监督权、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财务监督权应分配给各阶段除最低层以外的各层次主体,以实现对其下属层次的监督,具体而言,可分配给股东、经营者、债权人。财务决策权可根据事项的重要程度分配给各层次主体,财务经理仍拥有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决策权而不仅仅只是执行者。财务执行权应分配给各阶段除最高层以外的各层次主体,即经营者、财务经理和清算组。
财权分层管理的原则有两条:一是代理收益和代理成本比较和权衡原则。如果某一财务事项因委托代理而产生的代理收益大于其成本,则所有者便会让渡该财务事项的处理权,反之则反是。二是重要性原则。将财务事项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事关企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财务事项,其特点是发生频率低,且其结果对企业影响重大;第二类是日常性、重复性的财务事项,该类财务事项的特点是发生的频率高,且对企业的影响较小。这两类财务事项的代理成本是不同的,因此,对于公司战略性财务事项的决策权必须赋予股东和经营者,而对于战术性财务事项可以由财务经理斟酌决定。
此外,财权的决策权分享问题对财权配置的公平与效率也会产生影响。财权的决策权分享制包括“独立规则”、“多数规则”和“一致性规则”。从表决权的合理性来看,“一致性规则”最为合理,“独立规则”最不合理;从表决权的效率来看,“独立规则”最为有效,“一致性规则”效率最低。现代公司制企业可以说是“独立规则”和“多数规则”的结合。因而在某些日常财权问题上,可以让总经理或财务经理拥有独立财权决策权,以便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在另一些重大财权决策问题上,则须股东会、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同意才能通过,以体现财权配置的合理性原则。
(三)财权的监督与激励问题
剩余财权和剩余财务收益分享权的分散对称分配,并不一定是均衡的分散对称分配,可能是相对倾斜于某一利益相关者,在现代企业中,一般是不可避免的倾斜于经营者(包括董事会和经理层)。利益相关者之间缔结合约的不完备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经营者具有直接控制公司的先天优势;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经营者在公司理财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油然而生。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与偷懒行为,将会制约分层财务决策机制的顺利实施,因此有必要建立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有效财务激励、约束手段,协调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解决好经营者财务激励约束机制设计是财权配置有效的核心问题。
1.建立财务约束机制,实施有效监督。由于内部人财权控制失效等代理性风险的存在,使得股东有必要或保留一定的财务监控权。股东可能保留的财务监控权主要有:受托代理人的选择权;对代理人财务激励形式和水平的决定权;审批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权;重大资产处置权;年度预算、决算方案的审批权等。
企业内部多环节、多层次的委托代现关系,使得经营者作为委托者有必要对财务经理实施监督。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公司法的要求,董事会保留的财务监督权的主要内容是:审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决定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公司的重大筹资和投资行为;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等。
2.建立财务激励机制,实行有效激励。进行有效激励的方式主要有:
一是报酬激励机制。必须将代理人的报酬与其行为结果挂钩,影响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使代理人享有一定的剩余财务收益分享权,通过转让部分剩余财务收益分享权给代理人,从而将代理人的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及所有者利益趋于一致,降低代理成本。实现经营者激励的方式有多种,如年薪制、股票期权、虚拟股等。
二是声誉激励机制。财务经济学中一直把声誉因素作为保证财务契约诚实执行的十分重要的因素。对于职业经理人而言,声誉因素的作用机理在于没有一定的职业声誉会导致其职业生涯的结束,而良好的职业声誉则间接增加经理人的人力资源价值,前者起到对财务经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作用,后者则对财务经理人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此外,提高优秀经理人的社会声誉,有利于培养代理人的企业家精神,包括创新精神、敬业精神、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成就感等。
(注:关于“财权”和“财权流”概念请见伍中信《建立以财权为基础的财务理论体系和财务运作体系》一文,载2001年版《中国会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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