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保险行业财务会计工作以完善财务核算基本职能、提高财务决策管理功能、加强财务监管制度建设为重点,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对提升保险业经营和监管水平,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保险业的财务会计和财务监管工作在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效能、防范保险业偿付风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在分业改革和股份制改造中扮演重要角色
2002年,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等综合性股份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要求,先后完成了产寿险分业经营,产寿险业务分别由新设的产险和寿险2个子公司经营。在分业改革中增资扩股、资产划分、评估、审计、税收等环节,出现了大量的新的财务会计问题。公司的财务人员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了分业中的各项工作,保证了分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同时,对于在分业完成后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好各种准备和应对措施,保证了分业改革和集团公司成立后的财务工作以及相应的业务活动能够适应新的集团公司—专业子公司的组织架构。
根据国有金融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要求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的需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国有保险机构开始启动股份制改造和股票境外上市工作。...
2002年,保险行业财务会计工作以完善财务核算基本职能、提高财务决策管理功能、加强财务监管制度建设为重点,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对提升保险业经营和监管水平,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保险业的财务会计和财务监管工作在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效能、防范保险业偿付风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在分业改革和股份制改造中扮演重要角色
2002年,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等综合性股份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要求,先后完成了产寿险分业经营,产寿险业务分别由新设的产险和寿险2个子公司经营。在分业改革中增资扩股、资产划分、评估、审计、税收等环节,出现了大量的新的财务会计问题。公司的财务人员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了分业中的各项工作,保证了分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同时,对于在分业完成后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好各种准备和应对措施,保证了分业改革和集团公司成立后的财务工作以及相应的业务活动能够适应新的集团公司—专业子公司的组织架构。
根据国有金融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要求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的需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国有保险机构开始启动股份制改造和股票境外上市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全面参与了股份制改造工作: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前3年及重组基准日的财务报表分别按照国内会计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和账务调整,对不良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理核实;配合不动产评估公司开展了土地出让金的审核工作;配合中介机构做好重组改制方案的设计、尽职调查、物业评估、准备金估算、管理咨询等工作,发挥了财务部门的综合协调和专业支持的重要作用。
二、风险导向型财务会计管理模式初露头角
2002年,一些保险公司在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和不断总结自身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金融业的特殊要求,开始重构内控框架,再造财务管理流程,积极探索风险导向型的财务会计管理模式。如,有的公司通过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和强化对保险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同时通过网上银行和企业资助服务系统等先进手段尽可能压缩沉淀资金,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和集中运用度,降低资金损失风险;有的公司推行矩阵式管理模式,将风险分解到每一个险种,实行分险种核算和考核制度;有的公司按照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内部财务整改,总公司加强了对分公司的财务检查和管控力度,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在已经普遍实行预算管理的基础上,一些公司采用预算专管员、跟踪调查小组、预算审核听证会等多种制度,将预算管理的重心从预算的编制环节转移到对预算执行的监控上;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基本上实行了财务人员委派制度,加强了对基层单位的财务控制力度,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有所改善。
各保险公司积极通过信息化来促进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通过更新和改造IT系统,实现了业务系统和财务数据的实时对接,对财务数据进行集中管理和远程监测,对业务流程和各种单证实现了电脑化管理和自动控制,有效地降低了经营风险。
各公司积极响应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主动调整投资组合,降低资产风险;以提高偿付能力为目的,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控制,盘活不良资产;建立新的不良资产认定标准、存量风险资产报表制度和核销制度,积极处理风险资产,化解存量风险。
三、财务监管工作迈出新步伐,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初步建立
中国保监会重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工作,主张财务监管要对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政策服务,协调保险行业的会计、财务、税收政策,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宽松和谐的环境。2002年,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对2家国有保险公司实施了以保险公司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收据、假保单等造假行为,账外账、小金库、截留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等为查处重点的财务检查,打击了财务上弄虚作假的不良风气,维护了保险行业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保险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监管的新需要,保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分红产品专题财务报告等重要报告的编报提出新的要求,不断强化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和偿付能力报告的非现场分析,对提高监管效果起到了明显的作用。根据新实施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实行备案管理,加强了对行业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力度。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也是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实施财务监管的主要内容和落脚点。2002年,中国保监会对试行了2年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进行了修订,制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修订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①关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对用于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基础数据,如责任准备金、有效保额等概念的含义和取值口径做了明确界定;②关于认可资产的规定,理论基础从清算基础转变为停止新业务基础,认可方式从比例认可转变为项目认可,计价属性从清算价值转变为历史成本,资产分类从流动性标准转变为投资性标准;③关于认可负债的规定,强化了对责任准备金的要求,按照国际惯例对财产险公司的各类责任准备金进行了规范,改变了负债的分类标准;④关于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规定,强调了指标体系目标的单一性、转变了数据的报表基础、在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同时考虑中国国情,对产险公司原来的11个监管指标,取消了4个,修改了7个,新增了4个,修正后共11个指标;对寿险公司原来的9个监管指标,取消了2个,修改了7个,新增了5个,修正后的指标增加到12个;⑤关于偿付能力额度管理的规定,明确了对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频率、审计要求和使用范围,根据偿付能力不足的程度差异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提出了偿付能力监管中的分类指导原则;⑥关于监管指标管理的规定,用预警制度代替了原来的综合评分考核制度。这一重要的部门规章,是根据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原规定试运行两年来的经验,广泛听取业内意见,研究和借鉴国外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开始建立,保险监管向市场化、国际化和专业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供稿 赵宇龙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