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实施的基本情况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印发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此外,《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5号)规定,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当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保证上市金融企业和外商投资金融企业顺利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2年研究落实《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问题,进一步深化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
我国的金融企业目前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上市的金融企业为8家,其中,银行4家,证券公司2家,信托投资公司2家。
2002年,上市的8家金融企业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后,会计信息质量有了显著提高,进一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为金融企业尤其是商业银行在我国加入WTO后应对机遇和挑战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二、研究具体问题,进一步深化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
(一)加强...
一、实施的基本情况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印发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此外,《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5号)规定,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当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保证上市金融企业和外商投资金融企业顺利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2年研究落实《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问题,进一步深化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
我国的金融企业目前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上市的金融企业为8家,其中,银行4家,证券公司2家,信托投资公司2家。
2002年,上市的8家金融企业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后,会计信息质量有了显著提高,进一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为金融企业尤其是商业银行在我国加入WTO后应对机遇和挑战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二、研究具体问题,进一步深化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
(一)加强调查研究力度,研究解决金融企业出现的新问题。
1.调查了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有关情况。先后赴北京、上海、湖北等地调研,了解到外商投资企业比较乐于接受新会计制度,但在具体实施方面仍有一定问题,如是否需要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是否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是否需要按统一的会计年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是否需要严格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等等。
2.调查了解上市银行执行新会计制度的有关情况。多次赴北京、上海、深圳、江苏等省(市)调研,并召开座谈会,通过电子网络对部分新业务征求有关银行的意见。由于银行业务范围有一定拓展,诸如银行保理业务、银证通业务、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等均在逐渐开展,在目前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情况下,如何对此类业务做出规范,是我们需要研究的课题。此外,上市银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具体情况,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也是我们调查的重点。总体而言,4家上市银行能够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从4家上市银行2002年年报披露情况看,上市银行因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惯例已经差异不大。
3.调查了解证券公司执行新会计制度的情况。从技术角度而言,证券公司一致认为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不存在障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资产缩水后对股东的利益会有一定影响,尤其是新老股东交替的证券公司,这一问题更加突出。考虑到证券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没有要求除上市的证券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证券公司从2003年开始必须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但鼓励其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编制2003年年度财务报告。
(二)研究起草适用不同性质金融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不断建立和完善金融会计核算制度体系。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属于总制度,主要规范了金融企业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内容。为便于金融企业实际操作,2002年,财政部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总体框架的要求,起草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征求意见稿)》。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①对商业银行会计核算提出了总体要求,包括适用范围、基本核算要求、报表编报时间要求等。②对商业银行基本业务核算做出了总体规定,包括存放款业务、投资业务、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业务、手续费收支业务、外币业务和表外业务等。③规定了商业银行需设置的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为商业银行会计记录提供实务指南。④规范了商业银行需编报的会计报表格式,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对有关方面提供财务报告,并对如何编制财务报告做出了说明。
2.《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①增设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内容。②增设了预计负债、受托投资管理收益等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③增设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和报表项目。④对开办费、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拆出资金利息的核算作了规范。⑤调整了资产负债表项目,将受托资产、受托资金纳入表外补充资料中,以两者相抵后的净额反映。⑥调整了利润表项目。
(三)加强宣传培训工作,保证《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
2002年4月,财政部会计司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办了有各地财政部门参加的“新制度·新准则”培训班,还多次对有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进行培训,使金融企业会计人员能够及时了解《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具体改革内容。
(财政部会计司供稿 孙丽华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