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人将国有资产流失称之为“黑洞现象”,正是这“黑洞”横亘在深化企业改革的前路。如何堵住这一“黑洞”,使国企改革能深入进行,使国有资产能保值增值,这是长久以来萦绕在改革者脑海中的难题。总是充当改革先行者的深圳人又一次在敢闯、敢试中摸索出了一条新路,成功地实行了向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财务总监”,这个名词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存在,只不过引进中国并用之于实践尚属首次。1993年7月,深圳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投资管理公司联合组成了招聘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财务总监。1994年底,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在《经济日报》、《深圳日报》、《深圳商报》等几大新闻媒介上刊登招聘广告,一时之间报名者云集。经过初选、笔试、面试,最终从全国各地600名应聘者中择优录取了6人。经过培训后,1995年1月11日市投资管理公司将6人正式派往深圳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国有企业担任财务总监。经过一年多的试点,1996年下半年,市投资管理公司第二次面向全国招聘财务总监,经初选、笔试、面试等严格筛选,最终从400名应聘者中择优录取了15人。从两批招聘的财务总监来看,他们大多在大中型企业长期从事财会管理工作,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是名符其实的“百里挑一”的精英人才。经过培训和试用后,1996年底,市投资管理公司又正式向深圳特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15家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委派了第二批财务总监。至此,市投资管理公司先后两次向21家全资或控股企业委派了21名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制度是深圳市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一大举措,得到政府与企业界的广泛关注。为加强财务总监的管理,完善财务总监制度,市委、市政府专门制定并颁布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务总监与经理联审联签实施细则》。按照市委、市政府通过的深圳市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条例,对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的职能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阐述和细化。上述办法和文件对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岗位职责、职务任免与管理、考核奖惩及工资福利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财务总监只有政治可靠、作风正派、业务过硬的高素质人才方能担任,在政治素养、文化程度、专业业绩、工作实绩、年龄及身体状况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财务总监的职权包括: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参与制定公司的财务制度,监督检查公司各级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参与拟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参与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参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参与拟定所属部门和二级公司的承包方案;审核公司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等等。规定公司为下属企业或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公司提取现金,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公司呆账处理等必须由总经理、财务总监联审联签。财务总监要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对国有资产的流失,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公司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责任。
财务总监是国有全资控股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护人”,是国有产权部门派往企业的第二产权代表。作为国有资产产权部门的使者,财务总监的主要任务,是对企业重大资金和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约束管理,并向产权部门及时反映情况,作出客观准确的汇报,并参与产权部门或企业作出正确的投资或经营决策,及时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以保证企业健康稳步发展,使国有资产得到保值增值。有人形容说“财务总监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堤坝”,的确如此。几年的运行实践表明,财务总监在减少企业投资失误、防范经营风险、避免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如今的财务总监已得到企业的广泛认同和重视,由“不速之客”变成了“参谋长”。
财务总监制度的创新,不仅在企业内部,而且在企业与产权部门之间形成了相互制衡的监督约束机制。这引起了全国各地及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广州、珠海、天津、山东等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纷纷来深圳学习、考察,中央纪委、财政部等专门派人来深圳调研财务总监的做法,并对此给予肯定和积极支持,这一模式正在全国推广。广州、珠海等地已经开始实施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供稿 郭传明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