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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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注册会计师考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资格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领导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务工作。
第四条 有关考试的报名资格、科目、范围、命题、时间、合格分数线等事项,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办法中规定。
第二章 试卷的运送及保管
第五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试卷,分科密封包装。包装袋分27份卷装袋和5份卷装袋两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需试卷袋数,根据本地区应考人数、考场设置情况确定。
第六条 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各考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注册会计师考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资格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领导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务工作。
第四条 有关考试的报名资格、科目、范围、命题、时间、合格分数线等事项,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办法中规定。
第二章 试卷的运送及保管
第五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试卷,分科密封包装。包装袋分27份卷装袋和5份卷装袋两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需试卷袋数,根据本地区应考人数、考场设置情况确定。
第六条 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各考区必须建立试卷库。试卷库要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存放试卷的卷柜,销闭后要加封盖有地方考试委员会印章的密封条,由专人看管,确保试卷存放的安全。
试卷出库,必须符合本规则其他条款的有关规定,并有地方考试委员会两名以上成员或由地方考试委员会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监督。
第七条 试卷的发送、回收交接程序及要求:
(一)试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指派专车,由武警于开考前一周护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卷库。
(二)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或各考区于开考前一天将试卷直接送达或领至各考区试卷库。
(三)各考区于每科考试开考前一小时将该科试卷直接送达各考点。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立即将试卷(不包括缺考试卷);送至考区试卷库;各考区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一天之内将试卷送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卷库;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四天之内,将试卷送往全国考试委员会指定的集中阅卷地。
(五)运送试卷要指派专人(至少两名)、专车(送往集中阅卷地可采用其他运输工具)。运送途中要做到人不离卷,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试卷的专车,以确保机密安全。交接试卷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认真填写交接单。
第八条 试卷启用前、答卷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备用试卷、缺考试卷在考试结束后交地方考试委员会加盖“作废”章处理。
第九条 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泄密及其他等意外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报地方及全国考试委员会处理。
第三章 考试实施
第十条 考试采取分科、闭卷、笔试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同一时间内举行。
第十一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在某一地区开考时间必须推迟或该地区考试应该取消的,由地方考试委员会上报全国考试委员会批准。推迟考试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第十二条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及要求:
(一)各地方考试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应考人数及应考人员分布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设若干考区,考区下设若干考点,每一考点内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在省、地(市或州)政府所在地设置,县以下不设考场。
(二)考点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三)考场应安全、安静、光线充足。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
(四)每一考场应考人数一般不超过25人,应考人员之间必须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三条 考务工作人员配备要求:
(一)每一考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区负责人),由地方考试委员会指派人员担任。考区负责人负责本考区各考点、考场的考试组织工作。
(二)每一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点负责人),其职责为:
1.主持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
2.培训考点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明确其职责;
3.组织实施考场的布置和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接收试卷,向各考场分发、验收试卷;
5.监督执行考试纪律,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各考场应考人数配备监考员,一般每20名应考人员配备一名监考员,每个考场监考员不得少于两人,考点负责人不得兼任监考员。
(四)各考点需配备若干场外流动监考员,负责处理考试期间场内监考员移交的事项。
(五)各考点要指定专人协助考点负责人接收保管试卷;要根据需要配备保卫、医务、服务人员,做好维护考点考试秩序及为应考人员服务等项工作。
第十四条 考点、考场考前准备工作:
(一)开考前应适时张贴考点标志、考场分布图、考试有关规则及考试时间表。在考场门口张贴考场号及座位起止号。应考人员座位号统一贴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座位号应与准考证号一致。
(二)开考前一天,可通知应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熟悉考场。
(三)各考场要准备好装订、密封答卷用的物品(剪刀、钩针、浆糊等)。
(四)当某门考试科目需要准备草稿纸时,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转告考区准备,由考场监考员随同试卷发放并回收。草稿纸经主考验明后销毁,不订入试卷册。
第十五条 临近开考之前的工作:
(一)考试时间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时,考点负责人、监考员应核对校正钟表。考点统一掌握考试时间,统一发出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的信号。
(二)取卷。第一科考试开始前25分钟(第二至以后各科考试前20分钟),各考场监考员(两人)到考点考务办公室向考点负责人领取试卷袋直入考场。
(三)考生入场。第一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第二至以后各科考试前15分钟),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考桌桌面的右上角。
(四)宣布考场纪律。第一科考试开始前15分钟,监考员向应考人员宣读《应考人员守则》和《应考人员违纪、作弊处罚规定》。
(五)卷袋启封、分发试卷。每科考试开始前10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逐份核对,如发现试卷有差错,及时换取备用试卷。开考前5分钟向应考人员分发试卷。
第十六条 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员逐个核对应考人员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及其相貌是否与其《准考证》相关栏目内容及相片一致,若有不符,立即查明处理。
第十七条 当发现并确认应考人员犯有作弊或严重违纪行为时,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将其带出考场。由监考员在答卷总分栏内签注“作弊”或“严重违纪”字样,并填写《应考人员作弊、严重违纪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作弊、严重违纪应考人员的答卷、有关证据报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收存;另一份在回收答卷时一并送至阅卷地。
第十八条 每科考试开考30分钟后,未进入考场的应考人员应停止入场;开考30分钟后,应考人员方可交卷退场。
考试终了前30分钟及15分钟时,监考员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掌握时间。
考试终了时间到,监考员应要求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在桌面上,依次退出考场。
第十九条 各科、全科考试结束之后的工作及要求:
(一)应考人员退出考场后,监考员依照座位编号从小到大顺序收集清点答卷,交考点负责人验收后按统一规定的方式装订密封。每一考场装订成一册,装入27份卷装袋中。装袋后要对试卷袋再次密封。对启用过的5份卷装袋,不再装答卷,在考试后由考区处理。
(二)每一考场缺考者试卷及备用试卷,交考点负责人验收后,由考区送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销毁。
(三)监考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一式两份),并清理考场。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本地区《考场情况记录单》分装两册,一册自存,另一册随答卷一并送至阅卷地。
(四)考试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由地方考试委员会或授权考区负责人处置;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其影响范围较大的,应报全国考试委员会处置。考试结束后,各考区要及时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就考试纪律写出书面报告,由地方考试委员会作出该考区考试是否有效的鉴定,并报全国考试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未经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允许,除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成员以及该考场应考人员、监考员外,任何人不准进入考场;任何人不得在场内采访、照像和录像。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全国及地方考试委员会要配备值班人员,设立值班电话,以便处置紧急异常情况。各地方考试委员会成员要亲临各考区、考点,巡视检查考试情况,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全国考试委员会要派出人员到部分地区巡查。
第四章 评卷和成绩登统
第二十二条 评卷登统工作在全国考试委员会领导下集中进行,并委派评卷登统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评卷登统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评卷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分工。
(二)检查执行评分标准的情况,纠正执行评分标准中的偏差,裁决评卷过程中的分歧意见,确保评卷质量。
(三)协调各评卷组工作,掌握评卷进度,检查评卷纪律。
(四)协调各登统组工作,掌握登统进度,检查登统纪律。
第二十三条 评卷登统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评卷登统纪律。
(二)评卷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相应学科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 评卷登统场所要求环境适宜,外界干扰少。评卷点设立试卷保管室。
第二十五条 评卷工作人员的分工,一般包括评卷、合分、复查、试卷保管四个部分。试卷保管组设组长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试卷保管人员负责试卷袋的编号,试卷的收发、保管并协调各评卷组的评卷进度。各评卷组要派专人领退试卷,并履行领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评卷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评卷采取流水作业法。每一学科为一大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每大组分若干小组,分别负责评阅部分试题。
(二)正式评卷前,在熟悉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前提下,取样试评。对疑点须进行讨论,统一认识,正确掌握评分标准。
(三)评卷一律用红色墨水钢笔或红色笔芯圆珠笔书写,以阿拉伯数字记分,记分必须清楚规范,严禁涂抹卷面上的任何字迹。需更正得分的,须在更正处署名。
(四)评卷人将每一大题分数记在题首及卷首成绩栏内并署名。每袋试卷评阅完毕,评卷人要在试卷袋相应题号处署名。
(五)各大题评阅完毕,由合分人员合出每份试卷总分,记在卷首成绩栏内并署名。每袋试卷合分完毕后,应在试卷袋面相应处署名。
(六)对每一题的评阅、记分及合分,都应由专人复核并署名。发现差错应在更正处署名。
第二十七条 评卷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评阅,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标准答案,做到不紧不松,始终如一。
评卷人员要严守评卷纪律,必须在规定场所评卷,试卷不准带出评卷场所;评卷情况不准外传;不准私拆密封线,不准撬看密封线内应考人员的姓名、考号,不准查询应考人员分数。
第二十八条 试卷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一)评卷中,如遇应考人员的姓名、考号等未密封试卷,由评卷组长交评卷登统领导小组审查后处理。
(二)对答题雷同、前后笔迹不一致等异常试卷,评分后由评卷组组长交评卷登统领导小组确认后,在该试卷卷首注明详细异常情况并署名。
(三)评卷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或发现大面积舞弊、违纪,由评卷登统领导小组报全国考试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成绩登统在评卷所在地集中进行。登统工作下设试卷保管组和登统组。
(一)试卷保管组设组长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其职责为:
1.对试卷袋检查、清点、登记;
2.向登统组收发试卷;
3.妥善保管试卷。
(二)登统组设组长一人,拆卷、唱分、成绩录入及校对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三十条 登统组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由专人从试卷保管组领退试卷,并履行领退手续。
(二)拆卷人员将试卷册密封装订线拆至露出考号、姓名为止(切勿全部拆开以免试卷散失)。
(三)成绩登统。唱分人根据试卷总分唱分,成绩录入人员使用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各地报名软盘,将考试成绩分科输入计算机。
(四)每科成绩登统完毕,打印出成绩清单,校对人员依据试卷的考号、姓名、分数,与成绩清单逐一核对,更正错误,并在清单上署名。成绩录入人员再根据校对后的成绩清单更正计算机内的录入错误。
(五)登统工作人员一律使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蓝(黑)色笔芯圆珠笔书写,严禁携带红色墨水钢笔或红色笔芯圆珠笔进入登统工作场所。
(六)成绩校对完毕后,应及时将试卷册装入原试卷袋,并在卷袋正面注明“登完”字样后交试卷保管组。
(七)单科成绩登统完毕,由计算机程序员以省为单位,将单科成绩并入该省的数据库。各科成绩全部并入该省数据库后,打印出全科成绩清单。
(八)成绩登统校对完毕,由登统组组长对单科、全科成绩单进行审核并署名。
第三十一条 登统工作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准确地进行工作。要严守纪律,保守机密。登统期间不准会客;不准擅自将试卷、成绩单带出登统场所;不准私自受托查阅试卷、查抄成绩;不准以任何形式将成绩和登统工作进展情况向外泄露。
第三十二条 登统过程中,如遇有漏评或其他差错,经登统组组长交评卷登统领导小组处理;遇有异常试卷,将试卷抽出并在卷首注明“异常”字样后,由登统组组长填写《答卷异常情况报告单》,连同异常试卷一并交评卷登统领导小组转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考务工作的全部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不能参与当年度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等项工作;不能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其他工作人员;不能参与评卷和成绩登统工作;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单科成绩合格者由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颁发全科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有关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科目、时间、方式情况,应考人员情况,考区、考点、考场的设置情况,考试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情况,考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应考人员成绩情况等考试信息,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作为国家级机密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参与考试各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对监守自盗、徇私舞弊、擅离职守等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视其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每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写出书面总结,报省级财政主管机关,同时抄报全国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制定颁布,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作弊、严重违纪情况报告单》(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答卷异常情况报告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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