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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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国家教委及其所属单位继续深入贯彻《教育法》、《会计法》、《预算法》等有关法规,认真组织和开展财务会计工作,在规范教育收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等许多方面取得进展,使得1996年财务会计工作面貌发生明显改变。
一、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防止教育乱收费现象,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规范文件。经国务院批准,这四个文件于1996年12月16日下发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明确了如下内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杂费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需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确定。杂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学生杂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期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杂费作为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单独核算,统一管理。杂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学校应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公开收费的项目...
1996年,国家教委及其所属单位继续深入贯彻《教育法》、《会计法》、《预算法》等有关法规,认真组织和开展财务会计工作,在规范教育收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等许多方面取得进展,使得1996年财务会计工作面貌发生明显改变。
一、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防止教育乱收费现象,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规范文件。经国务院批准,这四个文件于1996年12月16日下发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明确了如下内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杂费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需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确定。杂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学生杂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期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杂费作为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单独核算,统一管理。杂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学校应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公开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明确了如下内容: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学校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明确了如下内容: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的学校应有所区别。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对少数特殊专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明确了如下内容: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二、制定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校办产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国家教委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于1996年1月制定下发了《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此办法主要明确了如下内容:
(一)校办产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校办产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各种资产,或者依法认定的学校权益。主要包括:
1.学校以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等)、流动资产(包括资金、材料等)和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投资及投资形成的资产。
2.校办产业运用学校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向学校借入资金,或由学校某一校办产业担保借入资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学校同意留给校办产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
3.校办产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4.国家对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收。
5.向学校借款注册创办、《担保法》执行前以学校名义担保,或者实际上由学校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人资金注册创办的校办产业,虽然在经营中逐步偿还,但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属学校权益。
6.校办产业接受馈赠的资产。
7.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校办产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二)学校投入校办产业的房层、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必须经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价值量。学校不得将土地作为资本金投入校办产业。
(三)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1.全民所有制校办产业应上交学校的利润。
2.股份有限公司中学校股应分得的股利。
3.有限责任公司中学校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4.国家对校办产业减免的税收应交但未交学校的部分。
5.其他应按规定上交学校的国有资产收益。
(四)校办产业应按规定将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凡拖欠、挪用、截留学校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考核期校办产业财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为依据,主要指标有:
2.学校收益率=[(实际上缴学校财务利润及收益+实际上交校内主管部门利润及收益)÷学校投入资本金总额]×100%
(六)校办产业保值增值考核应扣除以下客观因素:
1.考核期内学校增加或减少的资本金。
2.考核期内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3.考核期内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4.考核期内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5.考核期内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七)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年度作为考核期,每年考核一次。
(八)校办产业的法人代表及经营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效益承担经营责任。
三、首次建立高校财务报表检查认证制度
为贯彻朱镕基副总理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约法三章”,国家教委从1996年起,首次在直属高校中建立年终财务报表检查认证制度。具体做法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就影响年终报表质量的几个比较关键的指标,对15所学校进行数据确认;对检查出的问题,一方面督促学校予以修改,一方面在适当场合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其他委属高校,以便于对照借鉴。建立财务报表检查认证制度的另一个目的是,为将来在高校建立财务报表公开制度,为财务报表必须经过社会公认会计中介机构的确认打下基础。
四、继续完善“高校财务状况预警系统”和“高校财务综合评价系统”
从1994年开始,国家教委即组织力量研究了“高校财务状况预警系统”(其基本内容已刊于《中国会计年鉴》首卷本)和“高校财务综合评价系统”两套评估体系。前者旨在就高校财务状况进行评价,后者旨在就高校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和财务发展潜力进行评价。通过1994年、1995年、1996年三年的试运行,两套评估体系的评价结果基本符合实际,逐渐为直属高校所理解、运用。不少学校通过对评价结果的对比分析,采取措施,扬长避短,理财水平明显提高。
“高校财务综合评价系统”的评价指标主要由三大部分40个指标组成:
(一)财务综合实力。即高校通过自身努力,从政府拨款和自筹经费渠道获取经费的能力。主要包括8个指标;即:学校总经费收入;财政拨款收入;学校自筹经费收入;科技活动收入;教学活动收入;校办产业净上交学校收入;捐赠及赞助收入;学校年末资产总额。
(二)财务运行绩效。即按照投入与产出相比的社会经济效益原理,对高校财务运行的效率、效益和成绩等进行综合分析。主要包括5小部分21个指标:
1.教学绩效指标,包括师生比(教师数与学生数之比);学生生均设备费投入;教职工人均获取经费数;学生生均培养费;人员经费占教育事业费支出的比重。
2.自筹经费能力指标,包括学校自筹经费收入占总经费收入的比重;学校自筹经费的年增长率;教学活动收入年增长率;科研活动收入年增长率。
3.资产效益指标,包括基建投资竣工率;学校融资收入占学校年银行存款平均余额的比重;学校投资收益占对外投资的比重;设备利用率;固定资产年增长率。
4.科研绩效指标,包括教师人均科研经费;教师人均科研成果;科研经费增长率。
5.产业绩效指标,包括校办产业净上交学校增长率;教职工人均校产收入;校办产业资本金利税率(税后利润/注册资本);校办产业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财务发展潜力。即学校的负债状况和财务风险承受能力。主要包括11个指标,即学校年末对外负债总额;学校年末对外负债总额占总经费收入的比重;学校年末存款净余额;学校年末净存款占总支出的比重;学校年度总支出与总收入之比;自有资金动用程度;非自有资金占用程度;年末垫付资金总额;暂付款占年末流动资金比重;校办产业长期负债总额;校办产业资产负债率。
“高校财务综合评价系统”所采用的数据基本上可以从高校的财务决算中提取,有较高的可信度和较强的可比价值。但由于评价指标类型不同,在进行具体分析时,一般以上述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和财务发展潜力的分类评价为主。
五、继续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1996年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正式颁布后,国家教委于12月25日至28日及时对直属高校财务处长进行培训,同时组织研讨高校配套的行业制度。学习班的举办,使财务处长们掌握了新财务制度的主要内容,为1997年1月1日正式执行新制度做好了准备工作。
为了做好培训工作,国家教委还十分注意发挥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的作用。1996年,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与中央电视台、中央电教馆继续完成了《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班》的电视讲座。根据需要,学会还于1996年组建了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北京和黄山两个培训中心,在年底前举办了五期培训班,学习研讨新的事业财务规则等有关内容,取得了较好效果。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务司供稿 田祖荫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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