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格力电器实施股权激励的分析,笔者认为,首先,虽然公司的财务业绩取得了快速增长,但是成长性不稳定,市场业绩也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在于其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不太合理,公司只以净利润来考核管理层的业绩,导致了管理者有短期化行为的倾向。其次,以净资产为股权授予价格明显存在激励不足,有为管理层谋取福利之嫌,这也是我国许多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存在的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业绩指标要综合会计业绩和市场业绩。
会计业绩以会计盈余为考核指标,其计量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可验证性、稳健性等要求,有利于体现管理者对在位资产的经营效率。但是,会计业绩的弊端在于只能反映企业过去的盈利水平,不能体现未来的增长能力,常常会诱使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和短期化的财务决策。市场业绩采用经市场调整的股票回报率为考核指标,是市场在整合了企业各方面信息之后对企业的综合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未来获取现金流量的能力,因此以市场业绩为考核指标有利于鼓励管理者挖掘新的投资机会,增加对风险项目的投资。目前随着我国股票市场有效性的逐渐增强,市场业绩包含了更多管理者经营行为和成果的信息。但是基于我国股票市场的投机性和波动性,完全运用市场业绩考核还不太可行。因此,笔者认为,在股权激励方案中可以同时采用会计业绩与市场业绩作为考核指标,以体现考核标准的稳健性和前瞻性。
(二)股权激励有效期应延长。
一般来说,股权激励的时间越长,激励的效果就越好。而目前我国许多企业股权激励时间很短,大部分在5年以下,这会诱使管理者只顾激励期间的业绩,不顾以后公司的发展。在经营上通常表现为以扩大规模为目标的短期过度投资行为。因此,延长股权激励有效期可以促使管理者将自身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保持一致。
(三)加强对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的监管。
格力电器以净资产作为授予管理层股权的价格,大大低于股价,明显具有不合理性。虽然证监会规定,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价均值的50%,实施股票期权的以股权激励计划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和前1日的收盘价中较高者作为授予价格。但是这些限制明显不足,而且在这么短的期间内管理层仍然可以通过披露利空消息以使公司股价提前走低,来对授予价格进行操纵。基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首先,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将授予价格的期间延长,比如说3至6个月,以防范管理者操纵股价的机会主义行为。其次,可以借鉴美国“倒签期权”(将股权的授予日“倒签”至公司股票处于低价的时期,使高管行权时的买卖股票价差加大)的经验,要求公司及时报告股权激励方案,以防范管理层有意选择股权方案推出时间,操纵授予价格。最后,对于管理层在股权激励中的违规行为应加大惩戒力度。
(《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