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客观来看,上市公司高派现的行为无可厚非。当公司缺乏好的投资机会并且现金充裕时,将多余现金以股利的方式分配给投资者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上市公司的高派现是否超越了公司的现金支付能力,是否会削弱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力,这是值得深思的。
笔者认为,当上市公司每股派现金额大于其每股收益或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时,公司即存在超能力派现行为。如美锦能源、本钢板材、粤传媒、华昌化工、东睦股份、丹化科技、晋亿实业7家公司在每股收益为负的情况下依然进行了现金股利分配。虽然公司亏损的年份在制度上可以继续派发现金股利,以稳定的股利政策向投资者传递公司价值的信号,但美锦能源和丹化科技的情况显然与之不符。美锦能源在2002~2008年间,每股收益和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从未发放任何现金股利,反而在亏损的2009年,公司却忽然开始分配现金股利;丹化科技的情况也与之类似。这种动荡的、与盈利无关的股利分配行为,很难将其与全体股东的利益相联系。
在董事长及高管现金分红超过千万元的公司中,除仙琚制药每股现金股利与每股收益的比例为1.15外,其余公司的股利分配率均未超过100%,平均值为44.73%。以此为标准,这些高派现...
客观来看,上市公司高派现的行为无可厚非。当公司缺乏好的投资机会并且现金充裕时,将多余现金以股利的方式分配给投资者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上市公司的高派现是否超越了公司的现金支付能力,是否会削弱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力,这是值得深思的。
笔者认为,当上市公司每股派现金额大于其每股收益或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时,公司即存在超能力派现行为。如美锦能源、本钢板材、粤传媒、华昌化工、东睦股份、丹化科技、晋亿实业7家公司在每股收益为负的情况下依然进行了现金股利分配。虽然公司亏损的年份在制度上可以继续派发现金股利,以稳定的股利政策向投资者传递公司价值的信号,但美锦能源和丹化科技的情况显然与之不符。美锦能源在2002~2008年间,每股收益和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从未发放任何现金股利,反而在亏损的2009年,公司却忽然开始分配现金股利;丹化科技的情况也与之类似。这种动荡的、与盈利无关的股利分配行为,很难将其与全体股东的利益相联系。
在董事长及高管现金分红超过千万元的公司中,除仙琚制药每股现金股利与每股收益的比例为1.15外,其余公司的股利分配率均未超过100%,平均值为44.73%。以此为标准,这些高派现的公司并不存在超能力派现;进一步观察每股现金股利与每股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的关系,发现浙富股份、南国置业、中联电气、鼎泰新材等10家公司的每股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均不足以支付其现金股利。
除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外,每股自由现金流也可以作为判断公司是否存在超能力派现的依据。在董事长分红超过千万元的上市公司中,有15家公司的每股自由现金流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例如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每股现金股利为0.3元,每股自由现金流为-1.83元,现金流缺口每股为2.13元;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股现金股利为0.1元,每股自由现金流为0.01元,现金流缺口每股为0.09元。在高管分红超过千万元的上市公司中,也有20家公司的每股自由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其现金股利。可见,在高派现的上市公司中,超能力派现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存在较大的现金流缺口。
一些上市公司在制定分红政策时,缺乏对公司实际情况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考虑,没有“量入为出、量力而为”。浙江龙盛公司2009年年报显示,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56918.6万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75196.6万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则为160382万元。显然,筹资资金是公司支付高额现金股利的唯一资金来源。对外筹资虽然能缓解企业的现金压力,但这种“量出定入”、借款派现的经营方式使企业受到银行、资本市场的制约,资金来源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从而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