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发布金融工具方面准则。为规范公共部门金融工具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2010年1月,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一揽子金融工具准则,包括《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8号——金融工具:列报》、《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30号——金融工具:披露》。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8号——金融工具:列报》取代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5号——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该准则规定了如何从发行方的角度将金融工具划分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相关利息、股利、损失和利得的分类;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予抵销的情况。其中,包括对公共部门非交换交易下产生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列报指南。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相关非金融项目买卖合同的确认和计量作出了规定,包括优惠贷款、以零对价或名义对价提供财务担保合同等公共部门特有的问题。该准则中,将金融工具分为4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盈余或赤字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
(一)发布金融工具方面准则。为规范公共部门金融工具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2010年1月,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一揽子金融工具准则,包括《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8号——金融工具:列报》、《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30号——金融工具:披露》。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8号——金融工具:列报》取代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5号——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该准则规定了如何从发行方的角度将金融工具划分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相关利息、股利、损失和利得的分类;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予抵销的情况。其中,包括对公共部门非交换交易下产生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列报指南。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相关非金融项目买卖合同的确认和计量作出了规定,包括优惠贷款、以零对价或名义对价提供财务担保合同等公共部门特有的问题。该准则中,将金融工具分为4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盈余或赤字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30号——金融工具:披露》,主要明确了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风险敞口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要求。该准则要求,报告主体应在其财务报表中提供信息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估金融工具对主体财务状况和业绩的重要性,主体在报告期间和报告期末承受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主体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与这些风险相关的披露透明度越高,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报告主体风险和回报的判断就会更加可靠。该准则是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30号——金融工具:披露》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原则的补充。
上述3项准则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二)发布无形资产方面准则。为规范公共部门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相关信息披露,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10年1月发布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31号——无形资产》。根据该准则,公共部门无形资产应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以非交换交易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成本以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对于公共部门特有的非物质遗产资产,按照该准则,如主体确认一项非物质遗产资产,则必须应用该准则的披露要求,允许但不强制要求应用该准则的计量要求。对于公共部门通过法律、法规等赋予的权利和权力,如征税权、碳排放交易机制等,该准则未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