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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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金融财务管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公共财政职能,服务宏观调控和金融改革发展大局,着力突破制约“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切实强化国有金融资产和财务管理,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一、完善财政金融政策,促进金融支持经济薄弱环节发展
(一)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在继续落实已有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保费补贴险种,将马铃薯、天然橡胶、青稞、牦牛、藏系羊等险种纳入补贴范围。同时,进一步扩大种植业和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覆盖区域,并将中央财政对公益林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由30%提高至50%。同时,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流程、相关资料的规范格式,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数据跟踪分析工作。2010年,中央财政共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67.77亿元,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支持“三农”事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扩大财政奖补政策实施范围,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县域金融机构的支农作用,进一步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从原来的...
2010年,金融财务管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公共财政职能,服务宏观调控和金融改革发展大局,着力突破制约“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切实强化国有金融资产和财务管理,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一、完善财政金融政策,促进金融支持经济薄弱环节发展
(一)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在继续落实已有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保费补贴险种,将马铃薯、天然橡胶、青稞、牦牛、藏系羊等险种纳入补贴范围。同时,进一步扩大种植业和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覆盖区域,并将中央财政对公益林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由30%提高至50%。同时,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流程、相关资料的规范格式,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数据跟踪分析工作。2010年,中央财政共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67.77亿元,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支持“三农”事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扩大财政奖补政策实施范围,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县域金融机构的支农作用,进一步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从原来的8省(区)扩大到18省(区),包括全部13个粮食主产省和5个西部省(区),对试点地区县域金融机构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同时,在继续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将西部地区12省(区)的2255个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补贴范围,按年度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发展业务灵活、形式多样、贴近“三农”的金融机构。截至2010年底,中央财政共拨付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17.29亿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2.61亿元。
(三)巩固政策效果,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范围。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贴息范围,在综合考虑东部7省市财力和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将财政相对困难和就业压力较大的山东、福建两省纳入中央财政贴息范围。2010年,中央财政共拨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20.36亿元(含奖补资金2.4亿元)。
(四)完善配套政策,规范和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在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联合相关部门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为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创造制度条件。同时,印发《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金融企业境外资产和财务的管理。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境外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金融企业严格执行现有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有效防范各项风险,确保境外国有金融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强化绩效理念,组织实施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在2009年度完成相关体系设计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2010年度开始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绩效评价,对有关中央金融企业2009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评价,为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企业管理等工作提供量化依据。
(三)规范金融类企业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建立激励约束并重的薪酬管理长效机制。针对近年来我国金融企业高管薪酬增长过快,金融企业上市导致少数内部职工“一夜暴富”的问题,财政部先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高管薪酬的确定、兑现、管理以及监督等事项以及职工持股问题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对有关中央金融类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进行审核。
(四)履行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切实维护国家权益。本着控风险、促发展的原则,对中央直管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收购、转让、利润分配、年金方案等事项进行审核;履行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职责,做好产权登记、评估备案核准等基础管理工作。审议持股金融机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加强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管理,召开派出董事年度座谈会,研究修订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管理办法。
三、稳妥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一)继续深化国有商业性金融机构改革。深化已改制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落实国有商业银行再融资事项,支持中国农业银行公开发行上市,推动农行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研究提出人保集团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初步方案。深入研究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改革发展问题。积极研究中信集团整体改制方案。继续落实光大集团整体改制方案,推动光大银行上市,支持其充实资本,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配合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研究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涉及的资本金、业务范围、分类考核、风险补偿、公司治理等问题,配合有关部门上报进出口银行改革方案和公司章程。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制涉及的问题,包括确定注资规模、明确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范围、研究自营性业务的比例控制以及政策性业务事前风险补偿机制等。
(三)稳步推进资产管理公司转型。推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研究制定股改方案,明确财政部作为独家发起人设立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明确资产公司商业化转型的发展定位。认真研究资产公司剩余政策性资产处置问题,在对剩余资产情况进行详细统计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剩余资产分类处理方案。
四、完善金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支持金融服务经济发展
(一)修订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为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对2008年版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印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条件,规定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此外,着手研究修订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办法,以进一步促进金融企业防范风险和稳健经营。
(二)指导地方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制度,制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以及对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利润分配等重要财务事项的管理权限,为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规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行为提供依据,支持和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金融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结合国有金融企业实际情况,经征求多方意见,研究制定《金融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对事务所资质要求、招投标程序、金融企业决策程序和管理监督等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平竞争,提升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维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双方合法权益。
(四)完善道交基金管理相关配套制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同时,为加强道交基金财务管理,确保道交基金依法合规使用,制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制度。
(财政部金融司供稿 胡国刚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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