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方针,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全面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不断提高行业科学发展水平。2009年,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11137.3亿元,同比增长13.8%;经营效益大幅提升,保险公司利润总额845亿元。保险业整体实力明显增强,2009年末行业总资产达到4.1万亿,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7万亿,实现投资收益2141.7亿元,收益率6.41%,比上年提高4.5个百分点。顺利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实现新会计政策的平稳过渡,在防范风险、促进结构调整和行业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贯彻实施《2号解释》,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实现新会计政策平稳过渡
与财政部会计司密切配合,广泛调研,深入分析论证,于2009年12月25日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明确执行《2号解释》的具体要求,规定消除报表差异的具体方法:一是要求混合风险合同在满足条件时应当进行分拆;二是要求认定保险合同时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三是要求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为顺利执行《2号解释》,各保险公司在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系统改造、流程梳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全行业顺利实施《2号解释》。从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看,A+H保险公司境内外报表差异彻底消除,保费收入规模略有下降,利润水平和净资产数额有明显的提升,实现了新会计政策的平稳过渡。
二、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完善预算管理。中国人寿集团公司不断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为了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反馈和预算调整工作,下发《关于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子公司均按照集团公司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在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中的引导和考核约束职能。其中,寿险公司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导向作用和费用佣金政策的杠杆作用,实现业务、利润、价值的稳步增长,进一步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养老险公司将费用资源向业务拓展和基础建设倾斜,通过加强考核引导、设置专项费用等方式,为新增业务量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加强资金管控。中国平安集团持续推进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设,修订《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指引》、《CMS系统管理办法》和《银企直连管理办法》等资金管理制度,完善集团资金管理制度体系;继续完善资金管理平台建设,完成建行总对总、交行产险批量代收等历史渠道的推广,并新建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对总的代收代付渠道;进一步丰富资金风险监控手段,建立重大资金事件上报、响应处理机制,及时监控、整改重大资金风险并定期报告,有效控制资金风险。
(三)强化财务分析和管理职能。中国人寿集团内的资产管理子公司通过建立常态财务分析机制,为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供分析报告,进一步强化财务分析与研究的决策支持作用。产险子公司通过建立财务干预机制、组织首年盈利竞赛、推进费用精细化管理等方式,引导分支机构树立效益优先、科学发展的管理理念,有效贯彻盈亏平衡及效益导向的管理要求。
三、强化财务系统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中国人寿集团开发完成统计信息分析预警系统、网上报销系统、资产流预测系统。阳光保险集团印发《集团财务系统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财务系统相关的人员分工,规范系统相关的管理流程,大大提高了管理力度及工作效率。公司还对全集团的财务系统用户进行检查,对系统中的用户职责进行清理及调整,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与安全。平安保险集团对财务系统管理体系和制度做了进一步改造,建立并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全力提升各专业子公司的自动制证水平,2009年末集团自动制证总体比率提升至98.14%;公司定期召开财务信息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跟进、解决财务系统建设和运行中的各项问题。
四、继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全面推进分类监管,不断提升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一)继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和机制,改进监管手段。
1.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4月,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及其实务指南,对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偿付能力评估标准进行规范,提高再保险业务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监管。同时,着手研究修改最低资本标准,结合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发展趋势和我国实际情况,对最低资本要求标准改进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修订方案初稿。
2.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发布《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的具体要求,建立保监会会机关与保监局偿付能力信息交流和报告制度。
3.改进偿付能力监管预警机制。一是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明确重大不利事项的判断标准和临时报告的信息内容,要求公司在发生偿付能力不足和重大不利影响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二是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要求产险公司对未来2年的偿付能力进行预测。
4.完善偿付能力危机化解机制。根据人民银行等有关部委的意见,对2008年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5.改进偿付能力监管手段。为了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效率,于2008年立项建设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经过1年的深入调查研究,确定了信息系统的框架和需求,启动了系统的开发建设。
(二)全面推进分类监管工作。2009年1季度起,分类监管制度正式运行。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评价,针对不同类别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同时,保监会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分类监管制度,统一分类评分方法、简化和统一分类指标等,进一步提高分类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分类监管的基础上,保监会对各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现状和问题进行调研分析,着手研究制定保监局分类监管制度,明确和统一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提高保监局的监管效率,形成保监会机关与保监局上下联动的分类监管机制。
(三)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监管。发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范保监会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要求、方式等,为维护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安全有效提供制度保障,为防范风险筑牢最后一道屏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供稿 王浩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