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危机中逆势而上,综合实力、风险管理和抵补能力、国际地位全面提升。截至2009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78.8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6.2%;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1.4%;不良贷款余额4973亿元,不良贷款率1.58%,持续保持“双降”;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155%,比年初提高38.6个百分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税后利润6684亿元,资本回报率16.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跻身全球大银行市值前三名。
一、银行财税政策取得新突破
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关要求,在银监会党委的积极推动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有助于促进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财政、税收政策。一是呆账核销财政政策。2008年之前金融企业呆账核销主要依据的是财政部2005年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强调呆账核销的证据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每一笔呆账都必须经过司法程序。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情况,事实上金融机构很多呆账无法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也不能经过司法程序。由于呆账核销条件较为严格,金融机构呆账不能及时核销,导致出现了“高拨备、高不良”的双高现象。为此,在银监会的积极推动下,财政部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新办法放宽了呆账核销条件和证据种类,除司法证据外,允许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据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证明材料作为核销证据,打破了核销必诉讼的规定,降低了呆账核销的取证成本。二是呆账核销税收政策。新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出台后,在银监会的积极推动下,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与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保持一致性,对于降低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税收成本,提高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呆账核销财政政策从财务角度出发,规定呆账认定与核销的条件;呆账核销税收政策从税收角度出发,规定能否在税前扣除;财政政策在前,税收政策在后;财政政策相对宽松,税收政策比较严格;财政政策注重事后检查,税收政策注重事前审批。
二、新会计准则实施顺利
2009年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的第三年,国际金融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在银监会的引导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更新会计核算技术,再造银行内部管理,在制度、流程、系统、人员等方面进行优化整合,对业务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进行改造,确保新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根据新会计准则对收入和利润的影响来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交易策略。2009年,对全国30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2008年实施新会计准则的情况进行了总结评估,评估结果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新会计准则效果良好,基本上能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新会计准则执行后公允价值和贷款减值准备等会计准则没有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核心指标产生明显的波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标准顺利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三、加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
银监会正式加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会计准则相关问题成为巴塞尔委员会重点关注的问题。2009年,银监会密切跟踪国际会计准则的调整,加强与巴塞尔委员会、FSB(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合作,扩大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的参与程度。2009年,银监会参与多项涉及银行业会计制度改革工作。参加二十国集团(G20)伦敦峰会工作组,并牵头承担关于国际会计准则改进和复杂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2项专题,提出具体改革建议,积极参与巴塞尔委员会各项工作。认真研究巴塞尔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时提出反馈意见,为高层领导出席相关会议提供材料。
四、成立银行业会计准则研究工作组
成立由银监会牵头、14家主要商业银行资深会计专家参加的银行业会计准则研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不定期的编发“对IASB贷款预期损失模型”、“后危机时期国际会计准则的改革进展”、“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对监管收益表的观点综述”、“我国银行业公允价值估值”等10期《银行业会计准则研究简报》,为各行加强会计准则研究提供有利条件。
五、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经过2年多的研究,5次公开征求意见,新资本协议第三支柱《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于11月正式发布。《指引》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和中国实际相结合,清晰划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要求,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定性披露、定量披露的具体要求。《指引》细化规定,注重落地,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市场披露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各项实体规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性规定与通用模板相结合,增加信息披露工作的实用性。同时,明确过渡期和全面实施期的不同披露要求,为商业银行全面披露提供充足的准备时间,增强《指引》的实际可操作性,确保《指引》有效落地执行。
六、积极开展可扩展商业语言(XBRL)的研究
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作为银行业会计信息化委员会的委员单位,指导中国银行业会计信息化工作。从2009年下半年起着手组织开展研究XBRL在我国银行业的应用问题,并会同信息中心、统计部提出《关于制订银行业XBRL分类标准有关事项的请示》,对下一步组织制定XBRL分类标准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并成立制定银行业XBRL分类标准工作组,有序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供稿 姜玉英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