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政策性金融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开展内部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和财政部的其他规定,结合本地区金融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融企业2016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执行本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略)
2.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略)
3.银行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略)
4.保险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略)
5.证券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略)
6.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