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十四条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动和债务偿付状况。
第十五条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等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破产企业应当根据其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的,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第十六条清算资产负债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以及负债的破产债务清偿价值。
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差额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清算净值列示。
第十七条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费用。清算损益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资产处置净收益(损失)、债务清偿净收益(损失)、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收益(损失)、破...
第十四条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动和债务偿付状况。
第十五条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等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破产企业应当根据其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的,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第十六条清算资产负债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以及负债的破产债务清偿价值。
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差额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清算净值列示。
第十七条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费用。清算损益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资产处置净收益(损失)、债务清偿净收益(损失)、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收益(损失)、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所得税费用等。
第十八条清算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清算现金流量表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清偿债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破产费用的现金、支付共益债务支出的现金、支付所得税的现金等。
第十九条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清偿情况。债务清偿表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各项债务的明细单独列示。债务清偿表中列示的各项债务至少应当反映其确认金额、清偿比例、实际需清偿金额、已清偿金额、尚未清偿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条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破产资产明细信息;
(二)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账外资产明细信息;
(三)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质物和留置物的明细信息;
(四)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的明细信息;
(五)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信息;
(六)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
(七)资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资产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
(八)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
(九)共益债务支出的明细信息,包括具体项目、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