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会协[2014]22号)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上年度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第五条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中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以及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综合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包括: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等类指标。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
(会协[2014]22号)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上年度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第五条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中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以及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综合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包括: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等类指标。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
其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上年度前百家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中位数)×47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与上年度前百家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中位数)×3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该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50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8分。
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和惩戒,处罚、惩戒决定时间不在上一年度内,且违规行为发生超过3年的,在综合评价中不再扣分。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