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财政(财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合理分工、密切合作,确保补助经费拨付及时、使用合理、管理高效。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基地在补助经费使用期间,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经费使用情况报送同级财政(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
地方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经费使用情况分别上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经费使用情况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汇总后,于下年1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接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在补助经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