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申报与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地区,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42号)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略)
2.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略)
3.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略)
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略)
5.专员办审核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意见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