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14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08]211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及《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