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应当根据其与世界银行达成一致的本项目监测与评价框架和指标,通过对各子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对本项目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测与评价。
第四十四条子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和世界银行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子项目设计和实施的结果导向管理以及子项目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测评价。子项目单位应当针对子项目的监测评价工作安排合适的预算,配备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子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所申请子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子项目概念书和建议书中设定与子项目目标相关的、明确的、可衡量并可实现的监测评价指标,提出监测评价的思路、框架、方法和数据信息收集来源,并在子项目实施过程中每6个月一次检查、收集并记录与子项目成果相关的数据信息及来源,系统分析和报告子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子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子项目建议书的设计,在子项目完工报告中对子项目所取得的结果和子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有关评价指南对已完工子项目进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