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财政部国际司应当负责本项目下采购总体协调管理工作,并对子项目单位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子项目单位开展采购工作应当遵循《世界银行借款人利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和赠款采购货物、工程和非咨询类服务指南》(2011年1月版)、《世界银行借款人利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和赠款选择和聘用咨询专家指南》(2011年1月版)以及《贷款协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本项目《采购管理规则》的具体要求实施。
第三十九条子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贷款协定》的规定及本项目《采购管理规则》的具体要求编制子项目采购计划。子项目采购计划应当包含在子项目建议书内,一并报批。
第四十条子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子项目采购计划。子项目采购计划调整应当在报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子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采购和合同管理,按要求配备人员负责相关采购与合同管理工作。对合同执行中需要变更的事项,子项目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二条子项目单位应当接受世界银行对子项目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