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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8-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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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十四条子项目单位在正式申报立项(递交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本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管理框架》要求,对其所申请的子项目进行潜在环境与社会影响筛选,确定环境影响类别。对于可能存在环境和社会影响的子项目,应当在子项目建议书中就相应研究内容做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五条确定为具有环境和社会影响内容的子项目,子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中按照《环境和社会影响管理框架》的相应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应当对子项目中涉及的环境和社会影响问题进行监督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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