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十九条子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项目法律文件以及本办法和相关管理细则,并依据经批准的子项目建议书,制订子项目具体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子项目。
第二十条子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子项目实行成果确认人负责制:
(一)在子项目建议书中明确成果确认人,由成果确认人负责对子项目每一项成果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项目的执行质量和项目预定目标的实现。
(二)成果确认人对咨询专家任务大纲、咨询专家评选结果、中期报告评审、最终报告评审、研讨会成果综述、出国培训与调研报告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应款项的报账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除财政部另有要求外,子项目单位应当在每个日历年度半年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及世界银行报送子项目该半年度进度报告及下个半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子项目单位对项目活动内容、预算等以及《贷款协定》和《子项目执行协议》或《子项目转贷协议》等文件中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应当直接或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提出,由财政部商世界银行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子项目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子项目,应当在项目原实施期结...
第十九条子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项目法律文件以及本办法和相关管理细则,并依据经批准的子项目建议书,制订子项目具体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子项目。
第二十条子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子项目实行成果确认人负责制:
(一)在子项目建议书中明确成果确认人,由成果确认人负责对子项目每一项成果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项目的执行质量和项目预定目标的实现。
(二)成果确认人对咨询专家任务大纲、咨询专家评选结果、中期报告评审、最终报告评审、研讨会成果综述、出国培训与调研报告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应款项的报账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除财政部另有要求外,子项目单位应当在每个日历年度半年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及世界银行报送子项目该半年度进度报告及下个半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子项目单位对项目活动内容、预算等以及《贷款协定》和《子项目执行协议》或《子项目转贷协议》等文件中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应当直接或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提出,由财政部商世界银行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子项目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子项目,应当在项目原实施期结束前4个月向财政部正式提出延期申请,由财政部商世界银行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子项目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子项目资金。子项目资金应当用于以下用途:
(一)聘用咨询专家(机构/个人)的费用(包括其差旅费);
(二)培训学习、调研、研讨会、资料、翻译等费用;
(三)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少量设备购置(仅限能力建设部分项目);
(四)项目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经立项确定的上述资金用途未经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子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子项目资金,或者擅自改变子项目资金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贷款资金的拨付实行报账制,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贷款资金的提取及子项目财务管理按本项目《财务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子项目单位利用子项目资金出国(境)培训、调研及参加国外会议,应当在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批下一年度出国调研(培训)计划。中央子项目单位的出国调研(培训)计划由子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地方子项目单位的出国调研(培训)计划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出国调研(培训)计划经财政部批复后方可执行。
出国调研(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团组任务名称、出访国别、出访时间、出访天数、团组人数、出国调研(培训)大纲及预算。
子项目单位对出国调研(培训)计划的出访国别、出访人数、天数及预算等事项进行调整,应当不少于出国计划实施前3个月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获得财政部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子项目单位利用子项目资金出国调研、培训的费用开支标准,分别按财政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教财[2010]28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子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子项目实施计划和出国调研(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出国调研(培训)活动。子项目单位应当就每项出国调研(培训)活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活动目的与目标、绩效指标、培训对象、人数、地点、时间、日程安排、调研(培训)大纲和预算明细等。出国调研(培训)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应当报送世界银行认可。
经世界银行认可的具体实施方案以及相应团组的出国任务批件、人员名单、外方邀请函等应在启程出国前至少15个工作日报财政部国际司备案。
第三十条子项目单位利用子项目资金组织的出国调研(培训)团组,应当在完成出国任务回国后1个月内,按要求报送调研(培训)报告。
第三十一条子项目研讨会的费用支出,应当在子项目建议书确定的预算金额内按规定标准据实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开支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子项目单位应当将子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及相关资料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出版等途径向媒体和公众公开,但涉及国家机密与商业机密的研究成果与相关资料除外。
公开的研究成果与相关资料应当注明属于“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成果。
第三十三条子项目单位应当在子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向财政部及世界银行报送项目完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