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十一条子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策研究类子项目主要针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度研究,提出具体政策建议并付诸实施;
(二)机构能力加强类子项目应符合国家人才发展战略方向,致力于提高相关政府部门和地方政策制定与改革执行能力;
(三)子项目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反映本行业、本部门或本地区未来几年改革的重点及工作重心,对顶层设计具有借鉴意义;
(四)本部门、本地区现有资源不足以解决子项目所要解决的问题;
(五)子项目不是纯粹的学术研究课题,具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受益对象及非学术性预期成果产出。
第十二条子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与规定编制并向财政部报送子项目概念书,并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项目概念书。
对未按要求编制子项目概念书的申请,财政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拟申请子项目的中央子项目单位应当直接向财政部提交子项目概念书;拟申请子项目的地方子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子项目概念书。
第十四条财政部在收到子项目概念书后,应当组织技术专家委员会对子项目概念书进行初审,并就初审合格的子项目...
第十一条子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策研究类子项目主要针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度研究,提出具体政策建议并付诸实施;
(二)机构能力加强类子项目应符合国家人才发展战略方向,致力于提高相关政府部门和地方政策制定与改革执行能力;
(三)子项目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反映本行业、本部门或本地区未来几年改革的重点及工作重心,对顶层设计具有借鉴意义;
(四)本部门、本地区现有资源不足以解决子项目所要解决的问题;
(五)子项目不是纯粹的学术研究课题,具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受益对象及非学术性预期成果产出。
第十二条子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与规定编制并向财政部报送子项目概念书,并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项目概念书。
对未按要求编制子项目概念书的申请,财政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拟申请子项目的中央子项目单位应当直接向财政部提交子项目概念书;拟申请子项目的地方子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子项目概念书。
第十四条财政部在收到子项目概念书后,应当组织技术专家委员会对子项目概念书进行初审,并就初审合格的子项目概念书与世界银行交换意见。财政部应当将世界银行对子项目概念书的意见及时反馈相关子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对于初审合格的子项目申请,子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编制详细的子项目建议书。财政部应当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和指导子项目单位编制子项目建议书。子项目建议书主要目标内容应当与所申报的子项目概念书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中央子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其预算编制部门或外事部门向财政部正式报送子项目建议书。地方子项目单位的子项目建议书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正式报送。
第十七条财政部应当对子项目单位正式报送的子项目建议书进行立项审核。对符合项目目标及有关要求的子项目建议书,应当予以批准立项。
财政部应当将正式子项目建议书提交世界银行征求其不反对意见。
第十八条财政部应当按以下规定同子项目单位或子项目单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签订协议:
(一)与使用中央预算统还资金的子项目单位签订《子项目执行协议》;
(二)与使用项目单位自还资金的中央子项目单位或地方子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签订《子项目转贷协议》;
(三)项目单位自还资金的转贷条件。转贷期限为10年,其中前5年为宽限期,后5年等额还本,转贷利率等同世行贷款利率,先征费为转贷金额的0.25%,在转贷款中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