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本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分为中央预算统还资金和项目单位自还资金,分别提供给不同性质的子项目单位。
各子项目单位在申报子项目时应当明确所申请的贷款资金类别。
第八条中央预算统还资金是指向与中央财政有直接预算关系并且没有还款能力的中央部门或者机构提供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债务并负责统一归还的贷款资金。
中央预算统还资金的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九条项目单位自还资金是指向地方或具有偿还能力的中央子项目单位提供的、由地方财政或者相应子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债务并负责归还的贷款资金。
第十条子项目单位应当承诺提供不低于申请贷款资金金额5%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可以采用实物或者劳务方式折抵。配套资金可用于下列方面的开支:
(一)子项目概念书、建议书的准备、编制及翻译费用;
(二)子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运营费用;
(三)为保证子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办公、交通、资料等费用;
(四)其他为保证子项目顺利实施所需开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