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3日 财政部 财预[2014]351号)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一)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各笔债务,其截至2014年12月31日债务数据根据审计结果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债务系统)统计的债务增减变化额填报。
(二)2013年6月30日后新发生的各笔债务,其截至2014年12月31日债务根据债务系统统计数据及审计口径填报。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的,不纳入政府债务。
(二)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甄别为一般债务。如义务教育债务。
(三)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甄别为专项债务。如土地储备债务。
(四)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