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93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30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55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3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13]142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2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74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994号)与此文不符处,以此文为准。
第四十条除车购税资金外,中央公共财政预算中如有安排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附件:1.公路灾毁损失和抢通情况统计表(略)
2.20年车辆购置税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