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十五条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根据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自愿申请退出国债承销团。自收到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财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退出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获得确认之前,应当按照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协议。
第十六条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下列行为的,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通知其退出国债承销团。
(一)以欺骗、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国债承销团的。
(二)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的。
(三)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违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储蓄国债,盗用储蓄国债名义发售债券或揽储;超额度销售储蓄国债且未及时更正,最终造成当期国债超额发行;出现伪造债权账务记录、出具虚假债权托管证明,泄露投资者账户秘密,发布关于储蓄国债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储蓄国债相关管理政策规定行为的。
(四)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严重不正当投标、操纵二级市场;超承销额度分销,违规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伪造国债账务记录,发布关于记账式国债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记账式国债相...
第十五条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根据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自愿申请退出国债承销团。自收到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财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退出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获得确认之前,应当按照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协议。
第十六条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下列行为的,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通知其退出国债承销团。
(一)以欺骗、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国债承销团的。
(二)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的。
(三)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违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储蓄国债,盗用储蓄国债名义发售债券或揽储;超额度销售储蓄国债且未及时更正,最终造成当期国债超额发行;出现伪造债权账务记录、出具虚假债权托管证明,泄露投资者账户秘密,发布关于储蓄国债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储蓄国债相关管理政策规定行为的。
(四)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严重不正当投标、操纵二级市场;超承销额度分销,违规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伪造国债账务记录,发布关于记账式国债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记账式国债相关管理政策规定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国债承销协议其他相关约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国债承销团,自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之日起,财政部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国债承销协议。
第十八条财政部可以根据国债发行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家评审方式增补国债承销团成员,并将增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