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公布国债承销团组建通知(以下简称组团通知)和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
组团通知应当包括成员目标数量、报名要求、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业务综合排名等内容,不晚于机构报名截止日前10个工作日(含第10个工作日)发布。
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应当包括财政部和国债承销团成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与组团通知同时发布。
第七条在组团通知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前,财政部负责接收报名参加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的书面报名材料;会同人民银行负责接收报名参加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的书面报名材料。
第八条财政部应当就报名参加储蓄国债承销团或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报名机构)的重大经营活动、财务风险状况、金融市场表现、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等事项,以及报名材料中有关数据,征求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部门意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国债托管、交易场所应当根据财政部需要提供有关业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