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促进国债顺利发行和市场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储蓄国债承销团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第三条国债承销团组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储蓄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会同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组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环境和国债承销任务等,确定国债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