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存款银行违反存款协议规定,未及时、足额汇划地方国库定期存款本息的,不予解除质押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商业银行参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活动。
(一)未按规定足额质押或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可能危及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商业银行参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不定期对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实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季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开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