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第九条商业银行参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制定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分月操作计划。每月25日前应将下月操作计划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操作计划提出建议。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将具体操作信息上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执行中有调整的,及时上报更新操作信息。
第十一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应成立招标小组,小组成员由地方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人员构成。
每次招标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部门网站、人民银行网站公告信息,招标完成当日及时公布经招标小组成员一致确认...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第九条商业银行参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制定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分月操作计划。每月25日前应将下月操作计划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操作计划提出建议。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将具体操作信息上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执行中有调整的,及时上报更新操作信息。
第十一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应成立招标小组,小组成员由地方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人员构成。
每次招标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部门网站、人民银行网站公告信息,招标完成当日及时公布经招标小组成员一致确认的结果。
第十二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地方国库定期存款)利率按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由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内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
第十三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应严格控制单一存款银行存款比例,防范资金风险。单期存款银行一般不得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当期存款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存款总额的1/4。单一存款银行的地方国库定期存款余额一般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不得超过地方财政国库定期存款余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