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国库现金,是指地方政府存放在同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库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财政支出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协调性原则。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应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
第四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地方财政部门支付利息。
第五...
第一条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国库现金,是指地方政府存放在同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库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财政支出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协调性原则。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应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
第四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地方财政部门支付利息。
第五条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
第六条地方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季度、月度例会制度以及每期操作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七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范围为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应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