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相关责任主体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府监管部门在内控标准体系完善、内控规范实施监管等方面的工作仍需要加强。我国现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操作性和实务性有待加强,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及缺陷认定程序不明确,内控缺陷认定的客观性、合理性很难保证,造成上市公司披露的内控评价报告格式与内容标准差异较大。内控规范体系实施的监管工作仍需加强,应通过对内控规范实施和内控审计执业质量的后续检查,强化内控规范体系实施的监管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促进有关企业和中介机构更加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二是部分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及重视程度仍存不足,内控评价工作存在走过场现象。在内控规范体系实施过程中,仍存在部分企业的董事会、高管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及重视程度不够,仍将内控规范的实施简单定位于满足监管要求,甚至仍习惯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部分企业重要领域的内控提升优化工作有待提高,虽已制定了基本的内控制度,但在推动内控体系实施方面力度不足,内控缺陷整改侧重管理制度完善,不重视后续运行的监督和信息化手段的运用。部分企业存在内控评价范围不全面、重点不突出、缺陷认定标准不...
(一)相关责任主体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府监管部门在内控标准体系完善、内控规范实施监管等方面的工作仍需要加强。我国现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操作性和实务性有待加强,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及缺陷认定程序不明确,内控缺陷认定的客观性、合理性很难保证,造成上市公司披露的内控评价报告格式与内容标准差异较大。内控规范体系实施的监管工作仍需加强,应通过对内控规范实施和内控审计执业质量的后续检查,强化内控规范体系实施的监管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促进有关企业和中介机构更加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二是部分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及重视程度仍存不足,内控评价工作存在走过场现象。在内控规范体系实施过程中,仍存在部分企业的董事会、高管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及重视程度不够,仍将内控规范的实施简单定位于满足监管要求,甚至仍习惯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部分企业重要领域的内控提升优化工作有待提高,虽已制定了基本的内控制度,但在推动内控体系实施方面力度不足,内控缺陷整改侧重管理制度完善,不重视后续运行的监督和信息化手段的运用。部分企业存在内控评价范围不全面、重点不突出、缺陷认定标准不恰当、缺陷认定随意性强、评价结论不客观等评价工作“走过场”的现象。
三是有些中介机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执业质量不高、低价竞争、独立性等问题突出。部分内控咨询机构、内控审计机构对内控规范体系理解不深、掌握不牢,行业知识匮乏,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内控审计执业质量不高。部分内控咨询和内控审计机构无原则降低服务收费,以明显低价赢取服务项目,项目实施中又迫于成本压力,资源投入不足,降低服务标准,严重影响了服务质量。内控审计机构独立性有待加强,部分审计机构与咨询机构构成网络关系,甚至存在咨询人员与审计人员的交叉,违反了独立性原则以及“不能同时为一家企业提供内控咨询和内控审计服务”的监管要求,给审计质量带来潜在威胁。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是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披露不够充分,评价范围不够恰当。例如,许多上市公司未披露纳入评价范围单位占公司总资产比例或占公司收入比例;有些上市公司未开展相应的风险评估工作;部分上市公司虽披露了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但没有包括特殊业务类型的重要子公司;有些公司采取“两年或三年内轮换一遍”的方法确定每年纳入评价范围的重要单位或业务,但未披露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比例等。
二是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不够科学。例如,部分上市公司未按要求披露内控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或披露的缺陷认定标准“模式化”;已披露内控缺陷具体认定标准的上市公司,其披露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不恰当、不适用,可比性差。
三是内控缺陷的披露不够充分,对内控缺陷整改的理解不当。例如,部分上市公司对内控缺陷的披露偏重缺陷事件本身,缺乏对缺陷性质及其对内控影响的披露;部分上市公司对内控缺陷分类披露含糊不清,或有意回避对缺陷严重程度分类的披露;部分上市公司认为内控评价发现的错报已得到纠正,或在评价报告出具日之前完成整改,即认为内控缺陷整改完成,并得出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
四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格式与内容差异较大,评价结论表述不规范。例如,纳入实施范围的上市公司分别遵循财政部、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格式指引编制和披露内控评价报告,降低了内控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和有效性,不利于报告使用者对上市公司内控规范体系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一些上市公司的内控评价结论表述不规范,评价结论含糊不清,如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未以积极的方式表述评价意见,而是以“未发现”重大缺陷的消极意见代替“不存在”重大缺陷的积极评价意见。
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是审计意见的客观性、恰当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控审计结论有失客观性,审计意见类型不当。不少带强调事项段内控审计报告披露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问题、内控缺陷问题以及内控审计范围问题,但未披露其对内控的影响,强调事项的性质也与内控审计指引及其实施意见中定义的强调事项不符。
二是内控缺陷的性质及影响披露不够充分、准确。部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内控审计意见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披露内控缺陷的性质及其影响。部分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未披露重大缺陷对财务报告内控的影响程度,未披露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对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三是内控审计报告结论及相关信息披露与内控评价报告不一致,但未予以说明。被出具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的3家公司中,除北大荒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承认存在重大缺陷外,其余2家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均否认其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仍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或整体内部控制有效,注册会计师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内控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披露其审计报告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重大缺陷认定和披露不一致这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