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税政财务管理工作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改进税收宏观调控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深化税制改革,不断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税制体系
(一)稳步扩大营改增试点。一是跟踪2012年1月1日开始的上海市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完善改革试点方案,发布若干试点政策的补充通知。二是稳步推进北京等8省市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明确各扩大试点地区具体适用的税收政策。
(二)扎实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下发有关通知,明确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在部分省份对部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
(三)进一步推进房产税制度改革,及时总结上海、重庆两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
二、改进税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着力调节收入分配。一是督导地方认真做好提高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的测算与分析,积极研究相关完善措施,确保上述减轻居民税负、增加居民收入的政策落到实处...
2012年,税政财务管理工作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改进税收宏观调控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深化税制改革,不断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税制体系
(一)稳步扩大营改增试点。一是跟踪2012年1月1日开始的上海市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完善改革试点方案,发布若干试点政策的补充通知。二是稳步推进北京等8省市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明确各扩大试点地区具体适用的税收政策。
(二)扎实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下发有关通知,明确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在部分省份对部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
(三)进一步推进房产税制度改革,及时总结上海、重庆两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
二、改进税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着力调节收入分配。一是督导地方认真做好提高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的测算与分析,积极研究相关完善措施,确保上述减轻居民税负、增加居民收入的政策落到实处。二是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持有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三是出台工伤保险待遇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四是完善购房契税政策。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并重新购置房屋,对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
(二)着力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并延长执行期限。在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到期后,将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并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三)着力支持物价稳定。一是免征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为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环节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减征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明确纳税人购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四)着力支持“三农”发展。一是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明确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并选择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先行试点。二是出台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的税收政策。三是完善支持农村金融的相关税收政策。
(五)着力支持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一是在总结完善中关村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中关村试点相对成熟的部分税收政策扩大到中关村、东湖、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进行试点。二是继续支持苏州工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对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比照实行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是出台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制发认定管理办法,对相关政策的条件、口径、新旧政策衔接和征管等事项进行细化,并对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认定。四是出台对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采购包的有关增值税政策。五是支持发展服务贸易、扩大服务出口,出台《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明确一批免征营业税的出口政策。
(六)着力支持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一是自2012年2月1日起,提高锡矿石、钼矿石、菱镁矿、滑石矿、硼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二是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新旧衔接问题。三是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征收车船税,对节能、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四是免征城市公共汽电车辆的车辆购置税。
(七)着力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一是完善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就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二是对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是为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明确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学校范围包括按规定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四是支持“母亲健康快车”、森林消防专用车、防汛专用车的购置与配备,免征2012年度上述专用车辆的车辆购置税。五是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发文明确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名单。六是支持地方政府举办大型综合体育赛事。对南京青奥会、亚青会和天津东亚会组委会涉及的相关地方税收给予税收优惠。
(八)着力支持区域经济发展。一是明确处理区域发展规划涉税政策的原则。二是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并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三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精神,提出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建议。四是出台实施支持东部沿海地区加快发展的税收政策。
(九)着力支持企事业单位的体制机制创新。一是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拟定了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配套税收政策。二是统一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对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转让、公司合并、事业单位改制等涉及的契税继续予以优惠。三是明确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解决在同一省范围内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问题。
(十)着力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近些年来国家陆续出台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梳理和规范,废止此前出台的大量出口退税政策文件,将有关内容进行重新整合和分类,统一政策口径。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 李旭鸿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