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公司这样做是否合规?对于基准日至并购日之间的托管收益如何确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股权托管期间的收益可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理由是股权托管是公司经营行为的一种,是公司进行托管的一种回报,相关收益应当是公司净利润的组成部分之一。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股权托管期间的收益应当计入资本公积。理由是股权托管是收购的“前奏”,收购价款基准日是4月30日,而且股权的实际交割日是11月股东大会之后,公司原则上应当按照交割日被收购公司的净资产入账,交割日与基准日的差异应当记入资本公积。
最终监管当局认定,A公司对C公司的报表合并应当在符合财政部财会字[1999]66号文件规定的并购日之后,从2003年4月30日开始是不正确的;对于基准日和购买日之间形成的托管收益在托管资产10%以内的部分作为收益确认,超过托管资产10%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入账。
如前所述,双方约定置换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果真如此吗?换言之,置换合同能否在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吗?答案是否定的。A公司是上市公司,按照A公司与交易所签署的协议,A公司应当遵守交易所上市规则,而上市规则规定关联交易...
A公司这样做是否合规?对于基准日至并购日之间的托管收益如何确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股权托管期间的收益可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理由是股权托管是公司经营行为的一种,是公司进行托管的一种回报,相关收益应当是公司净利润的组成部分之一。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股权托管期间的收益应当计入资本公积。理由是股权托管是收购的“前奏”,收购价款基准日是4月30日,而且股权的实际交割日是11月股东大会之后,公司原则上应当按照交割日被收购公司的净资产入账,交割日与基准日的差异应当记入资本公积。
最终监管当局认定,A公司对C公司的报表合并应当在符合财政部财会字[1999]66号文件规定的并购日之后,从2003年4月30日开始是不正确的;对于基准日和购买日之间形成的托管收益在托管资产10%以内的部分作为收益确认,超过托管资产10%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入账。
如前所述,双方约定置换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果真如此吗?换言之,置换合同能否在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吗?答案是否定的。A公司是上市公司,按照A公司与交易所签署的协议,A公司应当遵守交易所上市规则,而上市规则规定关联交易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方能生效,A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署后尚不能生效。
如果不是关联方之间的股权托管和资产置换,上述基准日与并购日之间的托管收益如何确认?合并报表从何时开始?按照上述认定的原则,收益的归属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既然不是关联方,那么就可以全部作为托管收益入账,但由于基准日与并购日存在时间差,所以对购入股权公司的合并要从并购日开始,而不是从基准日开始。
(《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年第10期 杨金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