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成本法下利润转投资的投资收益确认问题
A股份则认为,其对B有限公司的累计投资成本为1.73多亿元,占母公司总资产的10%以上,占净资产的29%。并且,B改制前的2001年及2002年1~7月份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4.33亿,公司按股权比例应分享2821.87万元的收益,对公司的损益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如果对该事项不予以会计处理,公司对C股份有限公司的账面投资成本与实际所持股份之股本相差甚大,同时,投资B有限公司近两年的收益在不转让该公司股权的情况下,永远不能得到体现。这样可能严重影响外部会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了解与分析。因此,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B有限公司决议并实施的利润转增资本视为宣告分派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计入损益,并调增公司对C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A股份年报事件在我国颇具代表性。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公司常常将利润转成对被投资公司的再投资。此时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能否确认为投资收益呢?目前,会计制度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严格来说,利润转投资相当于股票股利。从理论上来说,被投资公司派发股票股利,既不会减少其资产,也不会减少其所有者权益,但是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表明股份稀释了;而投资公司既没有收到资产,也没有增加所有者权益,仅仅是股票数量增加了,持股比例也未变化,即使股票除权后再填权,股票市值增加,但在股票未出售前,仍属于未实现的增值,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一项收益。因此,国外的做法是,投资公司只在备忘录上登记所增加的股票数,以表明每股投资成本的减少,在出售股票时,才根据出售价与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但是,从A公司年报事件案例可以看出,利润转投资不能简单地套用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公司公布年报时,投资方即可确认投资收益并相应地调整长期投资价值。这样,对于被投资公司的增值,投资方能够及时地在报表上反映出来。因此,利润转投资时不应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将造成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的重复记录。而成本法下,一般不调整长期投资价值,这样如果被投资公司长期不分配现金股利,投资方就不能确认投资收益,并相应调整长期投资价值,就会出现长期投资价值严重低估,从而影响对投资方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正确评估。同时,如果利润转投资不能确认为收益,今后只有在转让股权时才能体现收益,那么投资方的此项投资只有成本发生,而没有收益,将违背配比原则;投资方的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将与实际在被投资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存在重大差异,将违背充分性原则。因此,我们认为,在成本法下利润转投资可以确认投资收益,并相应调整长期投资价值。
案例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问题
2001年12月A公司受让B有限公司80%的股权,股权转让总价款为2900万元,股权并购日为2001年12月31日。股权购并日经审计确定的账面净资产乘以股权比例。
算得应由A公司享有的权益为6513582.42c元,享有权益与投资金额的差额22486417.58元列作股权投资差额。根据A环保的会计政策,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计入损益。也就是说,A公司每年要计提224.86万元的投资损失以抵补该地块未来的增值。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从理论上讲,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高于账面价值,也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具有未入账的商誉。在这种情况下,低估的资产或未入账的商誉在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等时,也按低估的资产价值确定其折旧、摊销费用,从而会虚增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和净资产,相应地在按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投资企业的利润也同时虚增。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情况则正好相反。为简化起见,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不区分差额产生的原因,将其全部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以避免虚增或虚减利润。
本案例中,巨额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主要是由于对被投资单位所拥有的房地产开发土地资产价值的低估所形成的,其实质是对未来年度A环保将取得的房地产开发收益所支付的事前补偿。根据收入配比原则,与取得的收入相关的所有支付成本应在取得收入的期间内同时确认。通常,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发到销售完成所经历的时间周期绝对低于10年,这样极可能出现当该地块的所有房屋开发并销售完毕后,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还有许多的剩余摊销年限,收入成本的配比存在较大的差异。此外,万一房地产业利润变薄,很可能支付的巨额股权投资差额根本无法实现,10年的摊销期限显然过于漫长。因此,我们认为,此类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由于可以容易地判别出是由于被投资单位资产低估所造成,事实上直接采用上文介绍的第一种方法,即按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摊销更为合理。具体说,股权投资差额的形成是由于对地块未来增值的预期所形成,因此可根据实现原则,按房地产公司开发房地产的销售比例在项目销售期间内进行合理摊销,即:投资公司本期应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金额=被投资公司本期实现的房地产销售金额×被投资公司本期实现的房地产销售金额/被投资公司预期能够实现的总销售金额。
(《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第4期 李常青 吴乐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