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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SAC 2月会议于2004年2月23~24日在伦敦举行。SAC委员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全体理事参加了会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冯淑萍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
(一)章程审议
受托人主席沃克先生提出了一个议题,即章程的所有方面都要接受审议。他指出,章程审议应该包含对章程的整体性评论,SAC还要关注与其自身运作有关的事项。他说,受托人希望以一种迅速而富有效率的方式进行评价,并且想在2006年2月之前完成该项评价工作。
1.章程中关于中小主体的内容
SAC委员支持这样一个特定的章程目标,这个目标可以解释中小主体(SMEs)所面临的变化。一位委员建议,在章程的文件中应该提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程度。另有一位SAC委员认为它不应成为一个单独的目标,SMEs问题可以通过章程的第2段(b)中目标的附加项来提出。但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并未形成一致,许多委员认为,对于SMEs来说这一目标并不是必须设置的;也有许多委员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但是他们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在章程之外予以解释,而且针对SMEs的项目已经在运作了;还有许多委员认为这个问题并不是非常重要的。在讨论中,一位委员指出,运用财务报...
SAC 2月会议于2004年2月23~24日在伦敦举行。SAC委员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全体理事参加了会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冯淑萍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
(一)章程审议
受托人主席沃克先生提出了一个议题,即章程的所有方面都要接受审议。他指出,章程审议应该包含对章程的整体性评论,SAC还要关注与其自身运作有关的事项。他说,受托人希望以一种迅速而富有效率的方式进行评价,并且想在2006年2月之前完成该项评价工作。
1.章程中关于中小主体的内容
SAC委员支持这样一个特定的章程目标,这个目标可以解释中小主体(SMEs)所面临的变化。一位委员建议,在章程的文件中应该提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程度。另有一位SAC委员认为它不应成为一个单独的目标,SMEs问题可以通过章程的第2段(b)中目标的附加项来提出。但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并未形成一致,许多委员认为,对于SMEs来说这一目标并不是必须设置的;也有许多委员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但是他们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在章程之外予以解释,而且针对SMEs的项目已经在运作了;还有许多委员认为这个问题并不是非常重要的。在讨论中,一位委员指出,运用财务报告准则的复杂性对于SMEs来说是主要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公众公司也是如此。另一位委员认为,对于所有的主体和发展中地区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不一定符合公众的利益。还有一位委员会成员认为,如果准则意欲反映财务交易的复杂性,那么会计准则的复杂性就是不可避免的。
2.对受托人的评价
沃克先生提出了这个议题,指出了保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独立性与确保实务界对准则的认可之间的矛盾。一位委员指出,需要增加受托人人数。关于地理分布问题,许多SAC委员建议,应该吸收更多的来自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用地区的委员。另有许多委员建议,应该有更广泛的地区代表性,特别是来自新兴经济地区的代表。也有委员提出,从长期来看,委员的地理分布不是问题。一位委员提出,基金会受托人应按照从不同地区取得资金多少的原则来选聘。沃克强调,把委员限制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地区或者以此为基础都会使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用地区的使用者不愿意加入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球应用的进程中来。他提醒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目标是达到世界范围的趋同,而不是在那些已经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地区趋同。
关于角色问题,许多委员建议,基金会受托人应该拥有对于会计准则理事会更大的技术监管权;与此相反,一位委员反对在技术方面对会计准则理事会进行评价或者监管。许多委员强调,对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程序和活动进行严格和独立的监管是必须的,一位委员认为,意识到这一点可以减轻IASB的政治压力。
3.IASB的结构与运作
关于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规模,一位委员指出,理事会的现有规模已经令人满意。一些委员强烈支持保留兼职理事会理事,他们认为这些兼职理事可提供更多的技术和经验。许多委员指出了现有的兼职理事的巨大功绩。关于职业背景问题,一位委员指出,任命的理事要有资本市场监管方面的经历。另一位委员建议,任命应该更多地关注会计准则的未来需要,而非申请者的过去从业经历。
许多委员指出,章程应该正式规定IASB与不同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和联系国之间要会晤。
4.准则咨询委员会的审议
沃克先生指出,如果没有及时完成章程审议,SAC委员的任期可以延长。关于趋同问题,一位委员指出,SAC应该对于欧洲和北美洲之外的地区具有更多的代表性。许多委员建议减少SAC的成员数目。一位委员建议应该根据SAC委员是代表个人还是代表地区来进行区分。另一位委员建议把SAC分为两个组成部分,第一个部分作为战略建议小组,这个小组的成员来自于更加广泛的背景;第二个部分应作为IASB的技术问题小组,这个小组的成员来自于不同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关于程序问题,许多委员支持一个更加正式的向IASB进行反馈的环节。许多委员指出,如果SAC对于会计准则理事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致的意见或者形成主流意见,SAC会更加有效。许多委员建议,对于重要议题进行投票表决。也有许多委员认为,应该建立一个针对关键技术问题的下设小组委员会。关于SAC的角色问题,许多委员认为应更关注技术发展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运用。许多委员建议,SAC的主席应该是独立的并从SAC委员中产生。许多委员表达了对SAC工作效果方面的担忧,特别是在影响IASB决策方面更是如此。一位委员认为,这个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因为章程中对SAC角色的规定值得商榷。
(二)金融工具准则和保险准则
大卫·泰迪主席讨论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修订,指出公允价值选择、宏观套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委员们讨论了风险资本提供者的合并报表问题以及合作经营银行中的成员股份问题。泰迪主席说,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正在加快处理这一问题,并将在2004年3月发布一个解决办法。
关于保险合同准则,泰迪指出,IASB正在完成保险合同第一阶段的工作。他组织讨论了“错配”问题,这个问题是当资产(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与负债(通常以摊销成本计量)以不同的基础计量时产生的。
委员们还简短地讨论了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金融工具计量、非持续经营、所得税、中期报告、研究与开发和综合收益等方面的趋同问题,他说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继续遵守各自的日程表。
(三)中小主体(SME)的财务报告问题
IASB工作人员向SAC做了报告,解释了这个项目的本质、基础、焦点和原因。IASB工作人员调查了30多个世界各国的准则制定机构,结果表明,29个机构支持在披露和列报方面存在差异,24个机构支持在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差异。一位委员指出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包含确认和计量差异。许多委员建议SME准则应该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为基础。一位委员提出,应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SME准则整合在一个统一的准则体系中。另有委员指出,小型企业在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方面有很大困难。许多委员提醒,SME准则在切实可行性方面存在着压力。一位IASB理事指出,IASB并未讨论SME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在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的差异。有委员建议,应允许中小主体在SME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就具体问题进行选择,并且认为这样会促进其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转变。其他的委员认为,这种方法将再次引起会计备选方法的问题,降低财务信息的可比性,进而降低财务报告的质量。
一位委员建议,IASB制定针对各个国家准则制定机构的、在制定其本国的SME准则时所使用的指南,例如,由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国际会计与报告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发布的指南。
许多委员质疑,如果遵守了SME准则,是否就算符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位IASB理事表示,IASB还未就这个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四)FASB/IASB就议程进行协调
IASB技术部工作人员报告说,FASB安排了大约3/4的工作人员加入到IASB/FASB的联合项目中。一位委员建议,IASB与FASB在进行议程协调时应表现得更加积极。
工作人员提出,IASB的框架项目应该放到重要的地位。一些委员认为,框架项目是最重要的,而其他人则认为框架项目应该是一个长期项目,特别考虑到目前IASB的工作人员数量时更是如此。IASB工作人员强调了平衡安排议程的必要性,这个意见得到了许多委员的支持。
许多委员指出了趋同项目规模大小的问题,强调了与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和准则解释机构紧密协作的重要性。有关方面表示,与国家准则解释机构的合作对于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尽管IFRIC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有关方面指出,已对IFRIC的工作资源进行了初步审核。
一位委员提醒IFRIC不要发布以规则为基础的解释,应当注意其他解释委员会的经验。另一位委员会成员提出,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希望对IASB工作人员提供在IFRIC项目上的支持。更多的委员则强调IFRIC应循程序的重要性。
(五)对IASB内部程序的审议
泰迪主席指出,在充分遵循应循程序和及时取得成果之间进行权衡是很重要的。IASB在提高理事会决议的透明度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努力,包括更加及时的收取反馈意见、会议信息的网络发布等等。许多委员强调了实地测试(field-testing)的重要性。其中一位委员认为,增加这一环节将降低对解释文告的需求。泰迪主席回答,当草案(proposals)是“革命性的”时,就会使用实地测试,并且他指出,观察实际效果是非常重要的。一位委员指出,咨询小组是有用的,但是他们的角色和责任应进一步清楚明了。另有委员建议,IASB的内部程序应该更加强调与SAC之间的互动关系。
许多委员要求征求意见的时间应延长,当再次征求意见稿与初稿有重大的差异时,针对该项目的再次征求意见时间要更加长。一位委员还要求跟踪征求意见稿的变化。但是,另一位委员提出,这个应循程序要求是过分的,并且会超过IASB工作人员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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