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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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经济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配合国家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认真落实粮食直补政策,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开展绩效考评工作试点,探索绩效考评思路。
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一)适时掌握和控制国债投资预算下达进度,抑制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2004年年初,财政部主动、及时研究提出了合理控制国债项目资金预算下达进度和节奏,用好、用活国债资金,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的建议,并获得国务院同意。按照上述原则,财政部紧紧盯住固定资产增长变化形势,适时、适度放缓了国债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进度和基本建设支出进度。同时,切实加强国债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把好审核关。由于工作得力、方法得当,财政投资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幅从1~2月份的53%下降到全年的26%。1~12月份,累计下达国债项目资金预算1118亿元,全年国债项目资金结转规模457亿元。
(二)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指导意见,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行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止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重要措施。为...
2004年,经济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配合国家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认真落实粮食直补政策,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开展绩效考评工作试点,探索绩效考评思路。
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一)适时掌握和控制国债投资预算下达进度,抑制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2004年年初,财政部主动、及时研究提出了合理控制国债项目资金预算下达进度和节奏,用好、用活国债资金,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的建议,并获得国务院同意。按照上述原则,财政部紧紧盯住固定资产增长变化形势,适时、适度放缓了国债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进度和基本建设支出进度。同时,切实加强国债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把好审核关。由于工作得力、方法得当,财政投资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幅从1~2月份的53%下降到全年的26%。1~12月份,累计下达国债项目资金预算1118亿元,全年国债项目资金结转规模457亿元。
(二)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指导意见,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行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止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重要措施。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规范代建制项目财务管理行为,2004年制定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该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等衔接工作,项目资金拨付渠道,会计核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管理,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开支标准和核算办法等相关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制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为落实建设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保养责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制定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缺陷责任期限,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返还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二、调整土地出让金使用方向
(一)摸清全国土地出让金收缴和使用情况,为国务院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提供了基础资料。财政部先后两次布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计上报过去5年内各地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认真加以汇总分析,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二)调整土地出让收益支出结构,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结合土地出让金缴库情况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调整土地出让金支出结构的有关指示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了“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具体措施,并会同国土资源部代国务院草拟了《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为全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文件之一。
(三)同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具体支出方向、提取比例、管理方式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使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精神落到实处。
三、落实粮食直补政策
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为把这项政策落到实处,财政部积极研究制定粮食直补实施方案,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具体部署粮食直补工作。制定下发《财政部关于尽快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紧急通知》,对各地开展粮食直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下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开支范围,调减超储库存补贴的金额,要求各地拿出风险基金总量的一半,用于对农民直接补贴。此外,为解决粮食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缺口问题,中央财政专项借款73亿元。2004年直补工作任务顺利完成。2004年全国共有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累计向农民兑付粮食直补资金116亿元。粮食直补政策的贯彻落实,较好地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四、开展部门预算绩效考评试点工作
(一)研究制定《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部门预算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探索对整个部门预算绩效考评的思路。在广泛研究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绩效考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建设部门的业务特点,制定了《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部门预算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绩效考评的对象是整个经济建设部门。考评的主要内容是: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成本效益。此外,该办法还对部门绩效考评的方法选择,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制定下发后,财政部选择了国家海洋局进行整个部门绩效考评试点。通过对国家海洋局整个部门的绩效考评试点工作,初步探索了对整个部门进行绩效考评工作的思路,为今后完善部门绩效考评工作积累了经验。
(二)研究制定《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行为。在制定部门预算绩效考评办法的同时,结合经济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了《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经济建设项目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公共效益,项目绩效考评指标设置应遵循适用性、可操作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该办法确定的原则,选择了对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门等9个部门的14个项目进行项目绩效考评试点,取得了良好成效。
五、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政府投资评审和专项检查的力度。一是加强预算内基建项目评审。2004年,通过对19个中央部门的43个基建项目的评审,审定预算投资与国家批准概算相比,净核减投资3.5亿元。二是开展基建项目决算评审结论处理工作,积极清缴审减资金。对粮库、棉库等500个基建项目评审结论进行了处理,中央财政已收回投资1.33亿元。三是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核查。2004年,核查了中央财政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602个,预算资金44.6亿元。发现个别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资金,资金到位率低,使用效益不高以及预算水分较大,多计工程量、提高取费标准、虚报工程造价等问题。四是开展中央储备粮入库成本的专项核查。通过对第三、四批中央储备粮收购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对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入库结算价进行核对调整,按最后核实结果,共核减入库成本约4亿元。
(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财务管理。一是修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条件,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认定,审批程序以及会计账目处理等。二是制定下发《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三是制定下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经费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四是制定下发《财政部关于燃料乙醇亏损补贴政策的通知》,对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亏损补贴的拨付、监管做出了明确规定。
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研究制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明确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政策。政策规定:老的粮食财务挂账,按照既定政策继续处理。新增的粮食财务挂账有消化能力的地区,地方消化挂账本金,中央财政全额贴息;没有消化能力的,再给5年的过渡期。陈化粮价差亏损形成的挂账,农发行停收利息,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销售保护价粮食形成的挂账,比照陈化粮价差亏损政策执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其中政策性挂账部分,从企业中剥离出来,集中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上措施减轻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负担,确保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研究制定《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妥善处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资金挂账问题。受中央财政财力限制,2003年中央财政对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挂账贴息办法。2004年,中央财政从超收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400亿元,专项用于解决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资金挂账。同时,下发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对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新老办法的衔接,补助资金的发放、拨付和管理,补助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措施等进行了规范。
七、研究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一)研究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基本思路。在反复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工程款拖欠原因的基础上,财政部提出: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的项目形成的拖欠工程款,按资金管理渠道解决。地方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的拖欠,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清理;2004年和2005年,各地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每年从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还拖欠工程款。在此期间,各地要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要尽快落实。
(二)制定下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的财政财务处理行为。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从源头上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制定下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价款争议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供稿 郎福宽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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