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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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改组后新机制、新机构开始运行的第一年。自年初起,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新章程开始启用。改组后新成立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负责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包括对原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修订,理事会当年公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前言》(征求意见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常设解释委员会负责对有可能引起争议的会计问题的解释,当年公布了6项新的解释公告,以推动国际会计准则得以正确运用。
一、IASC新章程
新章程规定该组织的名称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简称“IASC”)。IASC的目标为:①本着公众利益,制定一套高质量的、可理解的并具有强制性的全球性会计准则,这套准则将要求在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中提供高质量的、透明的且可比的信息,以帮助世界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和其他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②促使这些准则得到严格的执行;③促使各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得到高质量的统一。
根据新章程,IASC由管理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负责管理。管理委员会由19人组成。在新章程生效之前,提名委员会选定首批管理委员会成员。管理委员会应能够代表世界资本市场,并具有不同的地区和职业背景。为了确保管理委员会具有...
2001年,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改组后新机制、新机构开始运行的第一年。自年初起,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新章程开始启用。改组后新成立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负责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包括对原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修订,理事会当年公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前言》(征求意见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常设解释委员会负责对有可能引起争议的会计问题的解释,当年公布了6项新的解释公告,以推动国际会计准则得以正确运用。
一、IASC新章程
新章程规定该组织的名称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简称“IASC”)。IASC的目标为:①本着公众利益,制定一套高质量的、可理解的并具有强制性的全球性会计准则,这套准则将要求在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中提供高质量的、透明的且可比的信息,以帮助世界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和其他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②促使这些准则得到严格的执行;③促使各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得到高质量的统一。
根据新章程,IASC由管理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负责管理。管理委员会由19人组成。在新章程生效之前,提名委员会选定首批管理委员会成员。管理委员会应能够代表世界资本市场,并具有不同的地区和职业背景。为了确保管理委员会具有广泛的国际基础,应有6人来自北美;6人来自欧洲;4人来自亚州/太平洋地区;3人来自其他地区。
管理委员会19名成员中,5人由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任命,其中的2人应是著名会计公司的高级合伙人/执行官;3人应是分别与编制者、使用者和学术界的国际组织协商选定的具有这些背景的人;其他11名成员,从相关组织中选择并允许个人自我推荐,不需要与有关组织协商。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一般为3年,可续任一次。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会议。
新章程规定,管理委员会负责:①筹资;②制定或修改管理委员会的运行程序;③在条件成熟时,设立新章程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法定实体;④按照约定程序,审核IASC的注册地,包括法定注册地和业务所在地;⑤在慈善机构有助于筹资的国家,探讨IASC成为慈善机构的可能性;⑥会议向公众开放;⑦公布IASC活动的年度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对来年的优先安排。此外,管理委员会还应负责:①任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员,包括那些负责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联络的成员;②任命常设解释委员会(SIC)和准则咨询委员会(SIC)的成员;③对IASC的策略及其有效性进行年度审核;④批准IASC的年度预算,并确定筹资基础;⑤审核影响会计准则的宏观战略议题,推进IASC及其工作,并推进国际会计准则严格应用的目标,前提是管理委员会不应涉及与会计准则有关的技术问题;⑥制定和修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常设解释委员会和准则咨询委员会的运行程序;⑦按照约定的程序(包括与准则咨询委员会进行协商,以及公布征求意见稿以公开征求意见,并遵循表决方面的规定),批准对IASC章程的修改;⑧在设立章程规定的法定实体时,将IASC的净资产转让给该法定实体;⑨行使IASC的所有权利,明确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常设解释委员会和准则咨询委员会的权力除外。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由14名成员组成,其中12名为全职成员,2名为兼职成员。理事会成员的首要条件是技术专长。管理委员会挑选理事会成员,要使理事会成为具有相关国际业务和市场状况的技术和背景经验的最佳组合,以便制定出高质量的、全球性的会计准则。理事会成员的选择不应以地区为基础。管理委员会应确保理事会不是因任何特定赞助人或地区的利益而任命的。在任命理事会成员时,管理委员会应遵循新章程所附的《理事会成员标准》。理事会成员中,至少5人应具有执业审计师的背景,至少3人应具有编制财务报表的背景,至少3人应具有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背景,至少1人应具有学术背景。理事会12名全职成员中,7名将负责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联络,但他们不应是国家准则制定机构中有表决权的成员。
管理委员会应任命1名全职成员为理事会主席,理事会主席同时也是IASC的首席执行官。管理委员会还应任命1名理事会全职成员为副主席,副主席在主席因非正常情况(例如,生病)缺席时的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5年,可续任一次。
管理委员会应制定规则和程序,以确保理事会是并且看起来是独立的,尤其是在任命时,理事会全职成员应与当时的雇主脱离所有雇佣关系,不应保持任何会产生经济动机的身分,以确保不会影响在制定会计准则时进行独立判断。理事会兼职成员不要求断绝其他的雇佣协议。
理事会成员各有1票表决权。批准征求意见稿、国际会计准则终稿或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终稿要求得到理事会14名成员中的8名赞同。理事会的其他决议,包括发布原则公告草案或讨论稿,要求参加会议的理事会成员中多数赞同,但会议至少应有60%的理事会成员亲自或通过通讯联系参加。
理事会的责任是:①对IASC所有技术问题负完全责任,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及其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和发布,以及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的最终批准;②就所有项目公布征求意见稿,或就重要项目公布原则公告草案或其他讨论性文件,以公开征求意见;③完全负责IASC的技术活动的日常安排和技术问题的项目规划:在组织其工作时,理事会可以将具体的研究或其他工作分配给国家准则制定机构或其他组织;④其他方面:制定审核程序,以审核在合理期限内反馈的对征求意见性文件的评论;成立指导委员会或其他类型的专门咨询组,为重要项目提供咨询;就重要项目、议程决定和工作优先安排与准则咨询委员会协商;发布国际会计准则和征求意见稿的结论基础;⑤考虑举行听证会,讨论准则草案;⑥考虑实地测试。
根据新章程,征求意见稿或国际会计准则以及解释公告草案或终稿的官方版本为IASC以英文发布的版本。理事会可以出版征求意见稿和国际会计准则以及解释公告草案和终稿的官方译本或者授权出版这些官方版本的译本。
关于常设解释委员会,新章程规定,它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主席。常设解释委员会在必要时召开会议,召开会议的法定人数为9名有表决权的成员亲自出席或通过通讯联系出席。理事会指定1至2名理事会成员作为无表决权的观察员参加常设解释委员会会议,理事会主席可以参加会议。常设解释委员会每个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不允许委托表决。通过一项解释公告草案或终稿,反对票不超过3名。
常设解释委员会负责:①以IASC框架为基础,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应用进行解释,并应理事会的要求执行其他任务;②公布解释公告草案以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完成解释公告之前考虑反馈的意见;③向理事会报告并获得理事会对解释公告终稿的批准。
关于准则咨询委员会,新章程规定,它由大约30名具有不同地区和职业背景的成员组成,主席由理事会主席担任。该委员会为具有不同地区和能力背景的、关心国际财务报告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国际会计准则提供论坛,其目的是:①就理事会工作的日程安排和先后顺序向理事会提供建议;②告知理事会,该委员会的组织和个人对重要准则制定项目的观点;③向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提供其他建议。在理事会对重要项目作出决策之前,以及管理委员会对新章程建议作出任何修改之前,应与该委员会协商。该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3次会议,会议向公众公开。
新章程规定,理事会主席同时担任IASC的首席执行官,并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首席执行官负责IASC的人员配备,其中技术主管和商务主管要与管理委员会协商后任命。技术主管不是理事会成员,但有权参与理事会和常设解释委员会会议的讨论,不能进行表决。商务主管在管理委员会、行政和财务人员的监督下负责出版和版权、交流、筹资。
新章程附件为新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员的标准,分别从技术胜任能力、分析能力、交流技能、公正决策、通晓财务报告环境、合作能力、正直、客观和遵守纪律、承诺对IASC的使命和公众利益负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征求意见稿)
2001年11月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前言》(征求意见稿),拟征求意见后(截止2002年2月15日)取代1975年1月公布的《前言》(1982年11月修改)。征求意见稿指出,《前言》的目的是用以规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目标和应循程序,并阐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适用范围和权威性及应用时效。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IASB的目标
1.本着公众利益,制定一套高质量、可理解和可实施的全球会计准则,这套准则要求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提供高质量、明晰且可比的信息,以便有助于世界各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和信息的其他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2.促进这些准则的使用和严格运用;
3.积极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合作,促使国家会计准则和IFRS在采用高质量解决方法上取得一致。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解释公告的适用范围和权威性
1.IASB主要通过制定和公布IFRS以及促进这些通用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准则的使用来实现其目标。制定IFRS时,IASB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合作,最大限度地使IFRS和国家准则取得一致。
2.IFRS制定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要求,这些要求规范对通用账务报表来说重要的交易和事项。它们也可以为主要出现于特定行业的交易和事项制定要求。IFRS是以I-ASB框架为基础的,该框架规范通用财务报表列报信息的基础概念。框架的目标是,促进单个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和逻辑上的统一。框架也提供处理会计问题时运用判断的基础。
3.IFRS打算应用于所有营利实体的通用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虽然IFRS不拟应用于私人部门、公共部门或政府的非营利活动,但从事这类活动的实体可能发现IFRS是适用的。
4.IFRS应用于个别或合并财务报表。这些财务报表直接服务于诸如股东、债权人、雇员和一般公众等广大使用者的普通信息需求。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那些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是有用的。
5.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反映权益所有变动或除与业主资本交易或分配给业主产生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报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政策和解释性附注。考虑及时性和成本以及避免重复以前报告的信息,实体可以在其中期财务报表中提供比年度财务报表少的信息。IAS 34规定了完整的或精简的中期财务报表的最少内容。术语“财务报表”包括为中期或年度编制的一整套财务报表和为中期编制的精简的财务报表。
6.某些情况下,IASC允许对即定交易和事项作出不同的处理。大多数情况下,一种处理被定义为“基准处理方法”,另一种处理为“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不论采用基准处理方法还是采用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实体的财务报表均可说成是遵循IFRS编制的。
7.IASB的目标是,要求相同交易和事项按相同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而不相同的交易和事项要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同一实体不同时间和各实体之间均如此。因此,IASB已经并将继续重新考虑IAS允许选用另一种会计处理方法的那些交易和事项,意在减少这些选择的数量。
8.IASC发布的准则包括粗字体段落和普通字体段落,它们具有相同的权威性。粗字体段落标示主要原则,而普通字体段落解释这些主要原则或它们适用于特殊情况。IASB发布的准则不再作这种区分。单个准则还应参考该准则提出的目标和前言来阅读。
9.IFRS的解释公告由IFRIC起草,它对在缺少指南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不同或不可接受的处理问题,给出权威性指南。
(三)IASB的应循程序
1.IFRS的制定要经过具有国际性的应循程序,它涉及会计师、财务分析师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企业界、股票交易所,监管当局和立法当局,学术界和来自全世界的其他利益相关的个人和组织。就其应在议程中增加的项目,理事会要咨询SAC;讨论技术问题,要在向公众开放的会议上。各项目应循程序通常(但不是必须)涉及如下步骤:①工作人员致力于确定和审核与议题相关的所有问题,并考虑把IASB框架应用于这些问题;②研究国家会计要求和实务,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就这些问题交换意见;③咨询SAC是否可以建议把该议题加到理事会议程中;④成立咨询组就该项目向理事会提供建议;⑤发表讨论文件征求公众意见;⑥发表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包括IASB成员所持的任何不同意见和结论基础,通过征求意见稿至少应由IASB中的8名成员投票赞成;⑦考虑收到的关于讨论文件和征求意见稿的所有评论;⑧考虑是否需要举办听证会,考虑是否需要和进行实地实验,如果认为需要的话,考虑举办这类听证会和进行这类实验;⑨在IASB中至少8名成员赞成的情况下通过一项准则,在发表的准则中包括任何不同的意见和结论基础,解释理事会如何处理公众有关征求意见稿的评论。
2.IFRS解释公告的制定要通过国际性应循程序,该程序涉及会计师、财务分析师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企业界,股票交易所,监管当局和立法当局,学术界和来自全世界的其他利益相关的个人和组织。IFRIC在听证会上讨论技术问题。各项目应循程序通常(但不必须)包括如下步骤:①工作人员致力于确定和审核与议题相关的所有问题,并考虑把IASB框架应用于这些问题;②研究国家会计要求和实务,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包括具有解释国家准则职能的国家委员会)就这些问题交换意见;③在IFRIC成员中不超过3名投票反对建议稿的情况下,公布解释公告草案征求公众评论;④考虑在合理期限内收到的有关解释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所有评论;⑤考虑有关解释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公众评论后,如果IFRIC成员中不超过3名投票反对该解释公告,由IFRIC通过一项解释公告;⑥在IASB成员中至少8名赞成的情况下最后批准该解释公告。
(四)准则和解释公告的应用时效
1.IFRS或解释公告自文件中规定的日期起适用。新的或修订的准则和解释公告规定在初次应用准则或解释公告时的过渡性条款。
2.发布征求意见稿是为了征求评论,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可以修改。直到一份征求意见稿最终形成一项IFRS,其他任何准则中受到该征求意见稿中建议影响的要求都还是有效的。
三、常设解释委员会公布6项解释公告
2001年12月24日,IASB批准了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27号至31号和第33号等6项解释公告。具体如下:
(一)解释公告第27号——评价涉及租赁法律形式的交易的实质
解释公告第27号于2000年2月达成如下结论:如果不把一系列交易作为一个整体就无法理解其总体经济影响,那么,涉及租赁法律形式的一系列交易就是相关联的,并应作为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应当反映租赁安排的实质。单独表明一项租赁安排实质上并没有涉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中规定的租赁的标志有:①企业保留了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并且实质上在租赁安排之前享有完全相同的使用权;②租赁安排的主要原因是获得一个特定的税收结果,而不是转让某项资产的使用权;③在条款中包含的选择权的行使几乎是肯定的。综合起来表明实质上一项单独的投资账户和租赁付款义务没有满足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企业不应予以确认的标志有:①企业不能根据自己所追求的目标控制单独的投资账户,并且没有义务支付租赁付款额。②企业全额偿还从投资者方取得的服务费的风险以及可能支付额外款项的风险非常小,或在没有收到服务费时,为其他义务而支付款项的风险非常小;③除租赁安排的开始日的初始现金流量外,根据租赁安排预计的现金流量是仅用从单独的投资账户中提取的资金偿还的租赁付款额,该单独的投资账户是用初始现金流量建立的。
解释公告第27号自2001年12月31日起生效。
(二)解释公告第28号——企业合并:交易日和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解释公告第28号于2001年2月达成如下结论:如果购买是在一次性交易中达到的,交易日就是购买日,即购买企业获得被购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控制权的日期。如果购买是分阶段达成的,在各阶段作为购买对价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在各单项投资在购买企业财务报表上确认的日期确定。除了在极少的情况下,上市权益性工具交易日的公开价格是确定该工具公允价值最好的证据,并且应用作公允价值。仅在极少的情况下,即可以证明交易日的公开价格并不可靠,而其他证据和估价方法可以更为可靠地计量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时,才应当也考虑其他证据和估价方法。交易日的公开价格只有在受到过度的价格波动或市场过于狭小的影响时才是不可靠的。
解释公告第28号对2001年12月31日或以后进行初始会计确认的购买企业合并有效。
(三)解释公告第29号披露——特许权服务协议
解释公告第29号于2001年5月达成如下结论:在确定财务报表附注的恰当披露时,应考虑一项特许权服务协议的所有方面。特许权经营者和特许权提供者应在每一期间披露如下信息:①对协议的描述;②可能影响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确定性的重要的协议条款;③如下项目的性质和程序:使用指定资产的权利;提供义务或期望服务条款的权利;购买或建造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义务;提供服务的义务或在特许权期末取得指定资产的权利;更新或终止选择权;其他权利和义务;本期发生的协议变化。按照上述要求,应按每一项特许权服务协议分别披露,或者按每一类特许权服务协议合并披露。
解释公告第29号自2001年12月31日起生效。
(四)解释公告第30号——报告货币:从计量货币到列报货币的折算
解释公告第30号于2001年5月达到如下结论:当财务报表不是以《解释公告第19号》确定的计量货币列报,且计量货币不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时,《解释公告第19号》第9段的要求,应按如下所述运用:①所有列报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应以列报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期末汇率进行折算;②所有列报期间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应按交易日存在的汇率或与实际汇率接近的汇率进行折算;③除当期净损益外,包括在累计损益余额中的权益项目应按列报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期末汇率进行折算;④按上述规定进行折算产生的所有汇兑差额,应直接确认为权益。当财务报表不是以《解释公告第19号》确定的计量货币列报,且计量货币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时,《解释公告第19号》第9段的要求,应按如下所述运用:①所有列报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和权益项目,应按列报的最近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期末汇率进行折算;②所有列报期间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应按列报的最近期末存在的期末汇率进行折算。
解释公告第30号对自2002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
(五)解释公告第31号——收入:涉及广告服务的易货交易
解释公告第31号于2001年5月达成如下结论:涉及广告的易货交易产生的收入,不能按照所接受的广告服务的公允价值可靠地计量。不过,参照满足以下条件的非易货交易,销售商就能按照其在易货交易中提供的广告服务的公允价值可靠地计量收入:①非易货交易涉及与易货交易中的广告同类的广告;②非易货交易频繁发生;③与提供与易货交易中广告同类广告的所有交易相比,非易货交易代表大多数交易和金额;④非易货交易涉及现金和/或其他对价,该对价具有可以可靠计量的公允价值;⑤非易货交易不涉及易货交易中的同一对方。
解释公告第31号自2001年12月31日起生效。
(六)解释公告第33号——合并和权益法:潜在表决权和所有者权益的分摊
解释公告第33号于2001年8月达成如下结论:在评价某一企业是否控制另一企业或对其具有重大影响时,除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第12段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第4~5段中描述的要素,还应考虑当前可行使或转换的潜在表决权的存在及影响。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分摊至母公司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以及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使用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投资的投资者分摊到的部分,应当以现有所有者权益来确定。在实际上,企业可能在出售并同时同意回购时拥有显示所有者权益,但并不会失去对与所有者权益的控制和获得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分摊的部分应考虑潜在表决权和其他衍生工具的最终行使来确定。在应用合并和权益法会计时,如果在分摊所有者权益比例时按照本解释公告考虑潜在表决权的最终行使,才应将具有潜在表决权的工具分别作为对子公司投资和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一部分进行核算。在其他所有的情况下,具有潜在表决权的工具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进行核算。
解释公告第33号对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财务期间有效。
(财政部会计司供稿 朱海林 于小旺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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