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隐匿或者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行为作出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修正案》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0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会计法》明确规定了违反会计制度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重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针对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作为惩治的重点,具体而严密的规定使修订后的《会计法》更具有操作性。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会计法》的震慑力,将大大遏制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还会计界一片晴朗的天空。
以业内人士的眼光观看《打击与预防经济犯罪展览》,得到如下启示。启示之一...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隐匿或者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行为作出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修正案》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0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会计法》明确规定了违反会计制度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重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针对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作为惩治的重点,具体而严密的规定使修订后的《会计法》更具有操作性。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会计法》的震慑力,将大大遏制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还会计界一片晴朗的天空。
以业内人士的眼光观看《打击与预防经济犯罪展览》,得到如下启示。启示之一:会计人一定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因为这是人的立身之本,也是精神支柱。由于会计职业的特殊性,更需要有清醒的头脑,牢记我们的职权是党和人民给的,我们肩负着保证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的重任,要不断地自觉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陈锦福的极度贪婪,张军的肆意挥霍,龚聪颖的胆大妄为,无不证明了他们的丑态和扭曲的灵魂。画皮千层,手法万端,归结到一点,无非是私欲不断地滋生着、发展着、蔓延着,自以为天衣无缝,然而聪明反被聪明误,作茧自缚自陷囹圄,直到丢失性命。他们是活生生的反面教材。当前我们正处在经济生活极度丰富的时代,各种经济现象不断出现,怎样才能“出污泥而永不染”是对我们会计人员的严峻考验。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职业道德也好,敬业精神也罢,无非就是要遵循做人的准则,以平常心对待贫富问题,对得起党的信任、人民的重托和自己的良心。
启示之二:也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是: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企业内部人控制手段,并将之真正落到实处,才能防患于未然。目前有些单位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单位没有建立一整套严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监控机制,在财务管理上给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二是制定的制度徒有形式,不严格执行,所谓的制度就是应付各项检查的挡箭牌;三是由于某些企业单位为局部利益考虑,存有私心,导致财务管理的不透明性。任何一个有经济犯罪案出现的地方,其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方面一定有漏洞,真可谓是“苍绳不叮无缝的蛋”。可以说在制度执行方面,人为的因素占主要方面,当然也不否认会计制度与经济发展脱节的现象。因此,我们要在现有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基础上,加强财经纪律,严格执法,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不断地研究和探索财务管理存在的新问题和新现象,确保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不受侵犯。
启示之三:要提高控制手段的高科技含量,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将监控重点放在银行存款变动、库存现金量和合同付款约定条件执行等方面。电算化财务管理软件的推广使用,网络化企业财务集中管理和ERP管理程序等,在技术上为财务管理的透明化提供了保证,当企业的财务动态可以及时披露时,犯罪分子的得手概率将会大打折扣,甚至于再也没有可乘之机。
启示之四:要加强法制教育,完善政府、社会和中介机构的监督体系,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全国各地正在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新《会计法》,我们要抓住这一契机,踏踏实实地从一个单位、一个地方做起,加强财政执法检查,杜绝隐患,使经济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在经济活动中,充分发挥律师、公证的作用,防范经济犯罪的发生。
(2000年9月7日《财会世界》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