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5 作者:湛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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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积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扎实推进新时代财政法治建设
湛志伟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它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为新时代财政法治建设提供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法治思想萌发和孕育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形成与发展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波澜壮阔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重大法治理论创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体现为“十一个坚持”,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对财政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理论指导和实践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指明了财政法治建设政治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积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扎实推进新时代财政法治建设
湛志伟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它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为新时代财政法治建设提供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法治思想萌发和孕育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形成与发展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波澜壮阔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重大法治理论创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体现为“十一个坚持”,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对财政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理论指导和实践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指明了财政法治建设政治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财政法治建设指明了正确政治方向。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财政法治建设必须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财政法治力量。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财政法治建设目标任务。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我们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为新时代财政法治建设实践提出目标、任务和要求。财政部门必须对标对表,立足本领域细化实化具体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则、内容与要求,学思践悟,重在力行,积极推进财政法治体系建设,实现良法善治、改革法治双促进双丰收。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了贯穿财政法治建设的世界观方法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是顺应时代需要而产生的重大战略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将为财政法治建设扎实有效推进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保障。尤其是贯穿其中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法治建设的思想观点和方法,应当贯彻落实在财政法治建设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以此推动财政法治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法治在财政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新时代、新使命、新担当。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当前,全面依法治国已经迈入全面建设、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新时代做好财政法治工作,要深入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主题,深刻领会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完善财政法治体系,谋划部署财政法治工作。要从新时代以来法治中国建设和财政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中汲取智慧和力量,进一步提高在财政法治建设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要全面推进财政工作法治化,推动在财政工作中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财政管理效能,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要牢牢把握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价值追究,从完善财政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等方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化解和防范债务风险、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财政法律制度、每一个财政执法决定、每一个财政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开辟良法善治新境界。
(二)财政法治需完善的主要方面。新时代我国财政法治建设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主要体现在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财政法治体系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财政管理法治化,财政法治体系初步建成,正在实现从财政法制向财政法治的重大转变。同时,当前财税体制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方面,对财政法治建设提出要求。一是预算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预算法自2014年修改以来,已施行十余年。要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最新要求,并结合近年来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践以及预算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预算法定,进一步修改完善预算法。二是税收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要进一步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地方税体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三是财政体制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聚焦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三方面目标要求,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加快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四是政府债务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快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五是财会监督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修改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工作仍需进一步抓紧推动。六是财政法律实施效果需要进一步强化,财政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七是财政法治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夯实。实践中还存在财政普法等法治工作责任传导力度不够的情况,法治考核有待进一步加强,法治基础工作需进一步夯实。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财政法治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财政法治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要在重要的财政法律中明确规定贯彻落实党的领导有关内容,将党的全面领导具体地、现实地落实到财政法治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如在财政立法中应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要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全局、财税改革任务统筹谋划财政立法工作,编制财政立法规划和计划,科学合理确定财政立法项目,财政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主动向党中央请示报告。要依托全国财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进一步建立健全我部财政法治建设领导机制,定期向部党组汇报财政法治工作,推动研究解决有关立法重大问题。要全面推进财政法治建设职责落实,开展财政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落实中期评估和法治督察,加大法治考核工作力度,完善法治考核评价制度。要对标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目标、任务与要求,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场、观点与方法,确保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的法治轨道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财政科学管理,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
(二)坚持多措并举完善财政法律规范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结合当前和财政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财政法律制度体系进行完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重大制度性文件的效力逐级递减,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升现有制度性文件、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层级,以增强刚性约束,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加强重点领域法律制度建设,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动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立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抓紧推动修改预算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及时清理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更好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
(三)坚持注重效能提升财政法治实施体系。全面依法履行财政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进财政管理的系统化、精细化、标准化、法治化,强化财政政策的合法性审核,把同样的钱花出更大的成效,持续促进经济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贯彻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提升预算管理效能,促进各项事业改革发展和财政健康平稳可持续运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规范执法程序和标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确保行政执法该严则严、该宽则宽,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坚持协同联动健全财政法治监督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要自觉接受国家机关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各项监督检查,主动接受巡视和纪检监察监督等党内监督,人大等权力机关的监督,以及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统计监督等部门监督,确保监督实效。及时做好信访和网民留言答复工作,依法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人民群众及时、全面了解财政工作。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加强财政内部监督。
(五)坚持多位一体夯实财政法治保障体系。加强财政普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重点课程,确保常态长效。增强普法实用性,既要按照“八五”普法规划要求的内容进行普法,也要对财政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财政条款进行重点普法。加强法治考核评价,积极推广部机关法治考核,研究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加强财政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法治工作的整体水平。强化信息、科技支撑,善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包括立法、执法、普法在内的各项法治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着力实现财政治理法治化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
责任编辑 廖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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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