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中小微企业在经济结构中的重要地位越来越明显。近几年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全国各地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也先后建立各种金融服务平台,推出各项助企专项资金,例如风险缓释金、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等。这些专项资金主要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以贷款贴息、融资增信、损失补偿等形式将资金发放至企业主体,助其渡过难关。以吉林省为例,截至2021体系。环境保护税开征仅三年,其征管体系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应尽快理顺“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机制,实现环境保护税征管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国企业征信体系平台之间的协调整合共享, 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和税务机关之间良好的协调合作机制,降低环境保护税征管成本,切实有效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鼓励矿产企业少排放污染物,少排少缴税。
第三,有效发挥税收优惠政策作用。完善鼓励矿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自主研发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如制定更加灵活可行的税前抵扣条件和加计扣除优惠,及时更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等专用年3 月,吉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5010.25 亿元,同比增长20.6%。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对于落实“六稳”“六保”要求、推动吉林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在助企服务专项资金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政府部门设立的助企服务专项资金,根本上是为了解决受疫情或其他因素影响导致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资金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因此,要提升助企服务专项资金效用,促进实体设备采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
健全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形成矿业绿色发展约束合力
目前,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仍处于变革时期,需要正视新旧制度转换过程中形成的真空或冲突地带,提出必要的衔接措施,并适时做出政策性调整。建议开展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实施效果评估,客观反映、系统梳理改革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出现的国家或企业权益受损、企业负担加重、风险勘查投资下降等问题。《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只给出了改革的总体框架,在细化实施方面目前只有矿业权出让收益出台了具体的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更多的细则和实施办法经济稳定发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
(一)政府通过补贴激励商业银行办理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等业务,注重信用贷款的开展,并引导金融机构出台具体措施,做到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度有提高、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商业银行作为向中小微企业放贷的直接金融机构,具有较为发达的信用评估体系,拥有多元化适用于不同类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项目,而政府可以通过贴息等政策支持,二者相辅还有待完善,如制定矿业权占用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建立矿业权占用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等。在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森林草原植被破坏、地下水污染、矿区塌陷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即建立资源开发的专项收费制度,保留现行水土保持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等收费基金,并使其承担矿产资源开采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功能,完善征收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统筹使用, 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责任编辑 李艳芝 梁冬妮

相成可更易发挥助企服务专项资金的效用。吉林省部分商业银行2020 年已陆续推出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多项贷款工具,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贷款项目,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一方面可以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贴息,另一方面可以根据银行制定的贴息利率或LPR,给予商业银行贴息优惠,从而满足商业银行开展贴息业务的盈利需求,促进商业银行主动向企业贴息,提升专项资金效用。针对中小微企业处于初创期阶段,无足够的抵押质押资产的问题,商业银行应发展基于纳税水平、财务报表分析、发展潜力等多维度评估的信用贷款,在风险稳定的前提下,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度。尤其是对于科技类中小微企业,应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充传统的抵押质押贷款形式。与传统企业不同,科技类中小微企业拥有较多的知识产权类的无形资产,实体资产较少,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
有问题。2019 年8 月6 日,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真正成为一种可能,随后北京中关村、江苏南通等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建立融资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对接平台,将贷款产品选择,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核准流程线上化, 提高办事效率与政策普及度。云平台的建立对于解决申请流程繁琐、企业对诸多贷款产品了解不足、政策普及度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都有极大帮助。多部门合作建立金融服务平台,企业可在平台内注册,同时将合作金融机构的诸多贷款产品和其他专项资金产品放置在平台,企业可根据不同的融资需求自行选择,并在平台内申请、审批,减少企业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此外,专项资金政策可在平台内实时更新,养成企业从平台内获取政策
信息的习惯,减少政策普及中的障碍。
(三)创新专项资金运行模式,如创业担保贷、应急贷、融资担保费率专项补贴等。创业担保贷、应急贷相较于其他资金运行模式而言,风险更高,对监管的要求也更高,因此探索过程中更要联动财政、人社、银保监、金融机构等,甄别贷前风险,减少贷后风险。
(四)在保护企业数据安全的情况下,加强政府部门间的信息流通,探索建立内部企业信息数据库。加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主动发现有需求且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同统计部门合作,建立内部企业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不但可以更好地匹配企业与银行贷款,还可以促进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的发展,减少政府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政府资金的风险。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责任编辑 张小莉 陆安平